广西益建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益建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广西贵港市蓝天钢管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桂0802执1509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益建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住南宁市衡阳西路15号。
法定代表人:曾焕荣。
被执行人广西贵港市蓝天钢管有限责任公司,住贵港市北环路(白沟井附近)。
法定代表人:毛盛。
申请执行人广西益建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依据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桂0802民初73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其与被执行人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7年7月11日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相应的银行账户、房地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有座落于贵港市××大道西××北侧土地一块,该土地已被其他法院进行查封,并正在处置中,本院将参与分配以实现债权,除此被执行人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广西贵港市蓝天钢管有限责任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桂0802执150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总额为458008元(含诉讼费4005元、执行费6670元),全部未能得到执行。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案件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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