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桂08执129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益建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衡阳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7198301027K。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1973年12月25日出生,住广西贵港市覃塘区五里镇榕木村宝盖屯**,身份证号4525021973********。
被执行人:广西贵港市新东方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港市七里桥原纸厂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800200451391Q。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梁炳南,广西元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提级执行申请执行人广西益建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贵港市新东方纸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343200元及利息。经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证券登记等情况查明,被执行人唯一可执行的财产位于贵港市达开路与新华路交汇处,现已被另案查封及处理,本案需待另案处理结果再参与分配。除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至此,本案被执行人的债权尚未得到实现。
本院认为,在执行中依法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没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卢鹏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