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腾基础工程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瑞腾基础工程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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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琼01民辖终5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瑞腾基础工程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紫金数码园3号楼东华合创大厦1005室。

法定代表人:叶焱,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斌,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8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

上诉人瑞腾基础工程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2017)琼0105民初7049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一、一审法院裁定适用法律及事实认定出现明显错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所签订的合同明确约定若协商不成在合同签订地法院诉讼解决,本合同最终签订地在上诉人所在公司住所地,即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华合创大厦紫金数码园3号楼1005室。二、本案合同约定由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应该由上诉人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的解释》第30条规定: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依据该规定在管辖法院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应当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1、本案合同内容第11条约定,如有纠纷在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所在地在北京市海淀区,故请求:1、撤销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2017)琼0105民初7049号之二民事裁定书;2、本案移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辩称,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可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天涯水泥销售合同》未约定合同履行地,上诉人称合同第11条约定纠纷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与事实不服。纵观双方签订的《天涯水泥销售合同》,根本不存在第11条。且上诉人也无证据证明合同签订地为北京市海淀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双方未约定合同履行地,而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被上诉人作为接受货币一方,居住的海口市××区号海岛国际名称6-1603房属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因此,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做出(2017)琼0105民初7049号之二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人的管辖异议,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恳请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民事案件案由应当根据当事人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来确定。根据被上诉人所提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可确定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本案可由被告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和合同履行地(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法院据此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维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袁文

审判员曲洁

审判员符敏秀

二O一八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苏小妹

书记员岑小娜

附:相关的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法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