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腾基础工程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与北京瑞腾基础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一中民终字第883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6年8月7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瑞腾基础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紫金数码园3号楼1005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北京瑞腾基础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4)海民初字第205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本案期间,上诉人***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双方均按一审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五元,由北京瑞腾基础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五元,由***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潘刚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盛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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