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腾基础工程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与北京瑞腾基础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一中民终字第8834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687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瑞腾基础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紫金数码园3号楼1005室。

法定代表人叶焱,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跃华,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北京瑞腾基础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4)海民初字第205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本案期间,上诉人***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双方均按一审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五元,由北京瑞腾基础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五元,由***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姜保平
代理审判员    许庆涛

二○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