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桂1102民初399号
原告:贺州市八步区交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贺州市八步区桂粤湘大道208号城瑞家园小区1栋一层、二层、2栋二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正峰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洪历路2-8号9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西正峰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北部湾分公司,住所地:钦州市永福东大街中地滨江国际威尼斯第10幢7层709房。
负责人:**。
原告贺州市八步区交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正峰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广西正峰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北部湾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0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贺州市八步区交通投资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贺州市八步区交通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5元,减半收取计14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贺州市八步区交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 晨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