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正峰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广西正峰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桂0105民初10169号 原告:广西正峰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星光大道。 法定代表人:***。总理经。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宁市诚宇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2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贵港市港**。 原告广西正峰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2019年11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3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于当日言词辩论终结。原告广西正峰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相关事实: 一、被告于2018年11月11日入职原告公司,岗位为监理工程师。 二、被告填写《广西正峰员工入职履历表》,记载:被告个人**、家庭情况、教育情况、前工作情况、其他特长、紧急情况联系人等内容。 三、原告没有与被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四、被告在职期间工资为6000元/月。 五、被告工作至2019年4月20日。 六、被告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时的仲裁请求:要求原告支付2018年11月11日至2019年4月20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32000元。 七、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南劳人仲案字〔2019〕第5316-2号《仲裁裁决书》的裁决结果:一、广西正峰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向**支付2018年12月11日至2019年4月20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6275.9元;二、**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裁决书送达后,原告向本院起诉;被告未向人民法院起诉。 八、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告无须向被告支付2018年12月11日至2019年4月20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6275.9元。 九、被告的答辩意见: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十、本案当事人的争议焦点:被告主张的2018年12月11日至2019年4月20日二倍工资差额是否成立?数额如何计算? 十一、本院裁判理由:劳动者、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明文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后,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原告)的法定义务。被告填写《广西正峰员工入职履历表》,不具有劳动合同的必备要素,不具备原告与被告成立合同的双方意思表示,《广西正峰员工入职履历表》不是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明文规定。在被告入职后,原告公司最迟应于2018年12月10日与被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原告公司未与被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在2018年12月11日至2019年4月20日期间,向被告支付二倍工资;原告在此期间已经向被告支付工资的,应当支付二倍工资的差额。根据被告实际领取的工资计算,仲裁裁决支持的二倍工资差额的数额26275.9元,未超过被告应得的二倍工资差额;被告未起诉,视为被告没有异议,本院按此数额予以支持。 若原告通知被告后,被告仍不愿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原告可依法通知被告终止劳动关系;原告既不与被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又不通知与被告终止劳动关系,在原告无合同的状态下持续用工的,原告应向被告支付二倍工资差额。原告所陈述的“被告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职场碰瓷行为’”、“被告辞职则不能获得二倍工资差额”的辩解,均无理据,本院不予采纳。 本案因当事人各执己见而调解不成。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广西正峰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向被告**支付2018年12月11日至2019年4月20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26275.9元; 二、**在南劳人仲案字〔2019〕第5316-2号劳动争议仲裁案件中提出的关于二倍工资差额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三、驳回原告广西正峰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之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广西正峰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上诉人应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元,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上诉人逾期不交,又不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