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桂01民终940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西正峰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星光大道**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5695358868T。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宁市诚宇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82年2月13日出生,住广西贵港市港**。
上诉人广西正峰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峰公司”)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上诉人正峰公司不服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2019)桂0105民初101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正峰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违反《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规定,本案案由应确认为第三级案由即劳动合同纠纷,而一审法院忽视案由规定,适用第二级案由劳动争议纠纷,属于案件法律关系定性不准,适用法律错误,导致裁判结果的错误。二、一审法院违反裁判文书制作规范,遗漏了仲裁时被上诉人证明提供的两份证据。1、解除劳动关系,该证据明确了被上诉人证明系因个人原因与上诉人解除劳动关系,此后至仲裁和诉讼阶段,均未提出异议。2、被上诉人提供的南宁市鑫帅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贵港分公司证明,证明被上诉人于2018年3月6日至2018年10月31日在该单位工作了6个月,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离职后到上诉人处工作,故意不与上诉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工作6个月后由采取主动辞职的方式,此后利用未与上诉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漏洞,采取司法途径恶意仲裁上诉人,以达到其非法赔偿的目的来获取不法利益。三、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作出错误的判决。1、被上诉人主张的二倍工资是不能成立的。本案中,上诉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因在于被上诉人,就法律适用而言,上诉人认为,不能机械的照搬法条,还应考虑个别公正的因素而进行综合考量。被上诉人的外在行为表现是“职场碰瓷”,其明知不签书面合同能够得到工资之外经济利益而故意为之。上诉人外在表现行为虽未与被上诉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给其办理社会保险,已在被上诉人主动离职前与其结清工资。上诉人内在动机并非降低被上诉人的举证维权能力,因此,被上诉人请求二倍工资的主张应不予支持。2、被上诉人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不能获得经济补偿。被上诉人在仲裁书终自认“口头解除与正峰公司劳动关系的时间为2019年4月16日”,此后,离开公司工作岗位,其辞职意愿清楚、明确,没有协商是否辞职的余地,也并没有征求公司是否批准的意思表示,只是要求公司确定最后离职时间,出具离职证明即可,已构成有效的单方辞职权。2019年4月24日上诉人再次向上诉人表明坚持辞职的意思表示。当日上诉人同意了被上诉人意见,并出具了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且该证明标注“因个人原因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被上诉人对此证明未提出异议,也未对上诉人提出什么要求。故被上诉人不能获得经济补偿。3、被上诉人同时主张的两个请求,与法不符,不能成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三十六条的规定,本案系由被上诉人提出与上诉人解除劳动关系,故上诉人无须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和支付二倍工资。被上诉人主张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要求赔偿金,与法相悖,其主张不能成立。《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也表明了被上诉人同时主张两个请求事项与法不符,其主张不能成立。综上,一审法院程序违法,认定事实错误,法律关系认识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有充分的证据和法律依据,恳请二审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还上诉人一个公正。
被上诉人**未作答辩。
正峰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正峰公司无须支付**20**年12月11日至2019年4月20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6275.9元。
一审法院判决:一、广西正峰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向**支付2018年12月11日至2019年4月20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26275.9元;二、**在南劳人仲案字〔2019〕第5316-2号劳动争议仲裁案件中提出的关于二倍工资差额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三、驳回广西正峰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争议的焦点问题:上诉人是否应当支付被上诉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各方未提交新的证据,本院对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一、关于案由。由于二级案由和三级案由是上下级包含关系,一审判决用二级案由确定本案案由为劳动争议纠纷仅属于不够精确,但不影响案件的实质审理和法律适用。二、关于二倍工资差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由此可知,用人单位负有主动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义务,并且对未能签订劳动合同是谁的责任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上诉人未能举证证实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被上诉人故意造成,被上诉人与其他单位是否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因此本院对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职场碰瓷不予采信。上诉人应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给被上诉人。三、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和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或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是两个不同的独立的请求,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影响劳动关系的事实存在。被上诉人可以基于劳动关系的事实存在,在劳动关系被解除时主张赔偿金或经济补偿金。本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虽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存在劳动关系,各方均未对此提出异议,解除劳动关系时,应根据不同情况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被上诉人的该请求已由南劳人仲裁案字(2019)第5316-1号仲裁裁决处理,本院不再赘述。综上,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广西正峰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李 帮
审判员 覃 斯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