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湖南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中顺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湘0103执867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湖南中顺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上述申请执行人湖南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中顺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15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16)湘0103民初146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监理费282万元,本案受理费14680元,执行费30600元,以上共计286528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南中顺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86528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 武
二〇一六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叶心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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