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18执恢8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清远市金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吉田镇鹿鸣东路(原质监局办公楼403室)。
法定代表人:阮海勇。
委托代理人:刘兴桂,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清远市震海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新城东18号区震海商务大厦12-13楼。
法定代表人:张淑贤。
委托代理人:周航、成秀丽,均为清远市震海投资有限公司员工。
关于申请执行人清远市金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清远市震海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以(2020)粤18法执262号立案执行。后在本院主持下双方于2020年8月25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按照双方的和解协议,本院于2020年9月1日裁定本院(2020)粤18执26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0年11月17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本院于2020年11月24日恢复执行,案号(2020)粤18执恢82号。2021年4月21日,申请执行人以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清远市金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清远市震海投资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符合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依法应先对本案裁定终结执行,若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则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粤18执恢8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邓有添
审判员 罗邦明
审判员 管宋英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毛毓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