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金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清远市恒建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清远市金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1802民初9610号 原告:清远市恒建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源潭镇东坑村委会***路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673103880L。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定海针(清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定海针(清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清远市金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吉田镇勤政路总部经济大楼办公楼第三层31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742980634C。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6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南县。 原告清远市恒建环保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清远市金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24日立案。原告清远市恒建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清远市恒建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清远市恒建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507元,由原告清远市恒建环保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