饶平县竞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饶平县竞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与詹玉湘、饶平县鸿洲渔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粤05执异14号
异议人:饶平县竞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潮州市。
法定代表人:林立栋,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东盈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盈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70年2月19日生,住广东省汕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赛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4年11月13日生,住广东省深圳市。
被执行人:饶平县鸿洲渔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潮州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饶平县鸿洲渔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下称鸿洲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饶平县竞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下称竞发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案在审理期间,异议人竞发公司向本院提交撤回异议申请,称其已与***及鸿洲公司就鸿洲公司结欠工程款一事达成一致处理意见,请求撤回执行异议。
本院认为,异议人竞发公司在执行异议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异议的申请,该请求系竞发公司行使其处分权利,未违反法律规定或损害其他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饶平县竞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异议请求。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