饶平县竞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饶平县机电设备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51民终27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曾用名:***),男,1948年1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饶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潮之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饶平县机电设备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饶平县黄冈镇沿江路2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凤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饶平县竞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饶平县黄冈镇猪哥溪北。
法定代表人:林立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盈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盈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饶平县机电设备公司、原审被告饶平县竞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2018)粤5122民初1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饶平县机电设备公司起诉请求确认1996年12月10日签订的《以土地使用权抵工程款协议书》无效;***反诉请求判令饶平县机电设备公司协助***到不动产登记机关办理土地过户登记手续,其前提是建立在认为《以土地使用权抵工程款协议书》有效的基础上。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该《以土地使用权抵工程款协议书》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反诉人***可以变更反诉诉讼请求,一审法院没有告知,严重违反了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2018)粤5122民初27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重审。
***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6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杨桦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烨

二〇一八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