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5122民初410号
原告:饶平县竞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饶平县黄冈镇猪哥溪北。
法定代表人:林立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盈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盈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饶平县鸿洲渔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饶平县汫洲镇三百门渔港市场东2行2号。
法定代表人:詹玉湘。
原告饶平县竞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饶平县鸿洲渔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饶平县竞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饶平县竞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是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饶平县竞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0400元,减半收取计130200元,由饶平县竞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廖炎昌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