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勘金地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北京房勘金地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与北京至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1民初14082号
原告:北京房勘金地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田各庄村中街280号。
法定代表人:苗海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解飞,男,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琦,北京万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至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地区太平庄东里42号楼四层402。
法定代表人:刘长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浩,男,该公司职员。
原告北京房勘金地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至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原告北京房勘金地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北京房勘金地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房勘金地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北京房勘金地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杨素娟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隗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