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奥翔电力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山东奥翔电力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与四川东旭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722民初842号
原告:山东奥翔电力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中区经五小纬二路66号财富自由港商务大厦805室。
法定代表人:包先斌,公司董事长。
被告:四川**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一环路东四段14号6楼603室。
法定代表人:王甫民,公司总经理。
原告山东奥翔电力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奥翔电力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62元,减半收取计581元,由原告山东奥翔电力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亚南
二〇一九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赵小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