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722民初842号
原告:山东奥翔电力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中区经五小纬二路66号财富自由港商务大厦805室。
法定代表人:包先斌,公司董事长。
被告:四川**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一环路东四段14号6楼603室。
法定代表人:王甫民,公司总经理。
原告山东奥翔电力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奥翔电力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62元,减半收取计581元,由原告山东奥翔电力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亚南
二〇一九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赵小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