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奥翔电力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山东奥翔电力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与四川东旭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623民初1657号
原告:山东奥翔电力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济南市中区经五小纬二路66号财富自由港商务大厦805室。
法定代表人:包先斌,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四川**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一环路东四段14号6楼603室。
法定代表人:王甫民,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山东奥翔电力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5日立案。原告山东奥翔电力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通知其交纳诉讼费用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奥翔电力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海燕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俊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