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奥翔电力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山东国网启明电力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与山东奥翔电力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591民初2302号
原告:山东国网启明电力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区东城汾河路东首2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65799889K。
法定代表人:张代军,总经理。
被告:山东奥翔电力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凤凰路4569号龙园住宅小区1区5号楼19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3773192032M。
法定代表人:张健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学福,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国网启明电力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奥翔电力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东国网启明电力勘察设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代军与被告山东奥翔电力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学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国网启明电力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依法调解或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0000元及利息;二、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被告因工程资金周转向原告山东国网启明电力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20000元。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出借人民币20000元给被告。后原告多次催要该笔借款,但被告一直未予以偿还。现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山东奥翔电力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辩称,原告所陈述被告不知情,其所称的所谓的借贷发生于2014年,而现被告已经发生了好几次并购事宜,先是卖给上市公司,现在又发生股权转让,转让给水发集团,因此对原告所称现在的被告不清楚,至于其之前是否真实发生该业务,被告亦不了解,也请求法院查明此事,针对目前的主体,被告认为原告所称没有依据,应该驳回其请求。
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8月21日,山东国网启明电力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向山东奥翔电力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账户内转款20000元,摘要:保证金(网转)。2014年8月22日,山东奥翔电力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向山东兴达新能源有限公司转款20000元,注明为投标保证金。
山东国网启明电力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另提交了下列证据:
1、员工黄某某受原告委托与被告公司财务负责人联系的微信截图一张。拟证明:黄某某是原告员工,原告经过了解得知被告是否已经给业主打了投标保证金,业主是否已给被告返还了保证金,如果业主返还给被告保证金了,那么原告就可以向被告要求偿还所借的20000元投标保证金。
山东奥翔电力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质证认为,该证据系原告所称其员工微信截图,该微信截图模糊不清,不能证明原告所言。
2、山东国网启明电力勘察设计有限公司法人张代军与山东奥翔电力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陶经理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一张。拟证明:原告得知被告保证金已由业主退还后,向被告要求其返回借的20000元投标保证金,陶经理是被告财务部的负责人。
山东奥翔电力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对证据真实性有异议,对证明的问题也有异议,认为不能证明原告所称的证明目的。
3、山东国网启明电力勘察设计有限公司法人张代军与被告财务负责人陶经理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一张。拟证明:原告张代军向被告总经理袁某某提出归还所借的20000元投标保证金后,袁某某告知原告该公司已被出售给上海的一家公司,20000元的投标保证金一直在被告公司的账上,袁某某没有动该20000元,袁某某答应给张代军联系现任总经理臧总,被告方财务陶经理和袁某某联系沟通后,袁院长答应给臧总通电话来协调此事,而且陶经理在微信当中认可事情经过大体了解,现在人微言轻,无力推动此事,以上说明被告借原告20000元保证金的事实原告方财务陶经理、袁总、臧总都清楚,袁总愿意帮原告要回20000元,并承诺给现任总经理臧总打电话落实此事。
山东奥翔电力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对证据真实性有异议,对证明的问题也有异议,认为不能证明原告所称的证明目的。
4、山东国网启明电力勘察设计有限公司法人张代军与袁某某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一张。拟证明:袁总在微信聊天记录中得知张代军提前预约袁若英将去济南,和现任院长臧院长等原告负责人见面要回20000元保证金,袁总经理答应张代军一起去面谈,袁总愿意帮助原告去见院长要回20000元保证金,袁总一直称20000元保证金就在被告账上。
张代军与袁某某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一张。拟证明:在该聊天记录中,张代军再次约袁总提前联系好臧总一起谈论20000元保证金的事情,袁总答复她在外地投标,袁总自始至终就称20000元在山东奥翔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账上,袁总没有花这个钱。
张代军与袁某某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一张。拟证明:关于20000元投标保证金,原告一直与袁某某沟通联系,后来袁某某又把继任的臧总电话给张代军,张代军在臧总办公室见到了臧总,和他说起了这20000元的前前后后经过,一开始臧总说该20000元被袁某某花了,张代军在臧总办公室立刻拨通了袁某某的电话,由袁某某和臧总电话中对质,臧总说他们是8月份交接公司的,8月份之前由袁某某划走了,但是后来臧总承认改口该20000元保证金还在被告账上,袁总与接任的臧总存在分歧,互不承认是谁花了这20000元,袁总多次承诺帮助原告要回20000元借款,因此本微信截图再次催促袁总协调一下被告要回20000元借款,而且在聊天记录中张代军明确的表示这个事好多年了,事情不该这么复杂,钱到底在谁那边被告方搞清楚,原告财务还挂着账呢。
山东奥翔电力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质证认为,该组证据不能证明原告所称证明目的,被告代理人倒是从该组证据里面发现所谓的款项系原告和袁若英之间的事情,原告也不应该向现在的被告主张。
5、原告法人张代军与袁某某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一张。拟证明:原告向袁经理催借款并且告诉袁某某业主山东兴达新能源有限公司已经将20000元保证金退还给了被告,被告应该给原告还款。
山东奥翔电力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质证认为,不能证明原告所称的证明目的,因为从信息上看像是原告发的两条信息。
6、张代军与被告方袁某某之后继任的第一任院长邓院长的聊天记录截图一张。拟证明:在本截图中张代军向邓院长也提出了要回20000元保证金的请求,邓院长答复说他还在位,这个事情不是事情,在他离开被告前找他,他一定会解决好,意思就是让张代军去找继任的臧博士(臧院长),张代军在本聊天记录当中明确告知邓院长被告财务负责人陶主任已经找过现任院长臧院长,但是臧院长耍赖,所以张代军对臧院长很反感,针对20000元投标保证金,原告找过上任院长邓总,邓总离任后由臧院长接任,原告财务陶主任向臧院长汇报过本案,但是臧院长故意拖延耍赖不支付,因为用不了多长时间,臧院长就将该公司处理掉给水发集团,所以他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现在臧院长已经离开,而且山东国网启明电力勘察设计有限公司提出本案诉讼后与他联系,但是臧院长拒绝提供继任方水发集团公司的继承的奥翔公司负责人电话,导致双方不能畅通交流,也导致法院拖延很长时间才立案。
山东奥翔电力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质证认为,对于该证据中所提到的邓某,被告也不清楚,也无从对原告所提供的微信聊天截图进行质证。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的被告名称虽为“山东奥翔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但其列明的组织机构代码与“山东奥翔电力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相同,原告提交的转款的相对方亦为山东奥翔电力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山东奥翔电力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也出庭应诉,故本案的被告应为山东奥翔电力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在当事人之间既无借据又无借款协议,原告仅提交了转款证据的情况下,原告按民间借贷主张权利,应提供证据证明原被告间存在借贷合意。原告提交的转款凭证中,明确注明转款系保证金,且按照原告的陈述及微信聊天记录,原被告存在合作关系,被告收到保证金的第二天将款项转给了山东兴达新能源有限公司并注明为投标保证金,原告提交的微信中,其一直陈述保证金的事情处理一下,并主张对方将保证金退还了,被告应该将保证金给原告了。因此,上述证据得不出原被告存在借贷的合意的结论,原告主张双方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证据不足,其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被告出庭应诉并进行了答辩,在庭审中又提出管辖权异议,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相悖,对其管辖权异议不予审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山东国网启明电力勘察设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山东国网启明电力勘察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薛国岳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程天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