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奥翔电力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某某与山东奥翔电力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13民初2725号
原告:***,男,生于1968年11月18日,汉族,
住辽宁省东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明,系辽宁盛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奥翔电力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
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济南片区经十路8000号龙奥金
座2号楼从保大厦11-12层。
法定代表人:李铭辉,系该公司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3773192032M。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笑尘,系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
务所律师。
第三人:沈阳市三全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
区松花江东街3号。
法定代表人:李智光,系该公司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57019329008。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向利(),男,1962年
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沈河区××街××号
3-5-1。
原告***与被告山东奥翔电力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第三人沈阳市三全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0707元,减半收取1035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歆笛
二〇二二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徐 波
本案裁定依据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法院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