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奥翔电力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山东奥翔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宁夏金海永和泰煤化有限责任公司终结本次程序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宁0221执2358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奥翔电力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舜华北路2000号舜泰广场6号楼1803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宁夏金海永和泰煤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夏石嘴山市平罗县红崖子精细化工基地。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山东奥翔电力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宁夏金海永和泰煤化有限责任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中,平罗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9日作出的(2016)宁0221民初226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12月8日立案执行。依据(2016)宁0221民初2262号民事调解书已确定的内容,被执行人应返还申请执行人票据金额200000元、支付利息20000元、案件受理费2150元,共计22215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执行标的222150元。执行费3232元被执行人还未交纳。现通过司法查控措施(包括银行存款、证券登记信息、互联网银行开户信息、车辆登记信息等),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及其财产线索,本院也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进行信用惩戒。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宁0221民初226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各被执行人确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将重新立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