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783民初430号
原告:山东奥翔电力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高新区舜华北路2000号舜泰广场6号楼18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3773192032M。
法定代表人:包先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职工。
被告:寿光金太阳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侯镇岔河村东6公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75745416XQ。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运传,山东天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奥翔电力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寿光金太阳热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原告山东奥翔电力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奥翔电力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81元,减半收取计2791元,由山东奥翔电力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