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化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仁化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仁化县润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一案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仁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224财保3号
申请人:仁化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仁化县********。
法定代表人:吴飞宇。
被申请人:仁化县润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仁化县************。
法定代表人:陈阳春。
申请人仁化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值180万元范围内的财产。申请人以其名下所有的位于仁化县**********第二层房屋[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证字第**]提供担保。
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仁化县润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800000元的财产;
查封申请人仁化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仁化县**********第二层房屋[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证字第:粤房地证字第**>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仁化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黄丛渊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谭莉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