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化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仁化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2民终38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3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仁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镜华,广东天行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毓军,广东天行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1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仁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文忠,广东秦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凡,广东秦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仁化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仁化县*********。
法定代表人:吴飞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镜华,广东天行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毓军,广东天行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53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兴县**********。
上诉人***、***、仁化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仁化建安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仁化县人民法院(2019)粤0224民初2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于2020年1月3日提起上诉,一审法院于2020年1月6日向其送达了《预交上诉费通知书》,要求***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2479元,但***在通知规定的期限内未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 茜
审 判 员  李 罡
审 判 员  梁晓芳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何海祥
书 记 员  陈 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