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广保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花都区分局与广州广保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粤0114民初4440号
原告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花都区分局与被告广州广保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第三人信宜市水利电力建设安装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2日立案。原告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花都区分局于2019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花都区分局撤诉。 案件受理费978元,由原告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花都区分局负担。
审判员  王大亮
书记员  曾佩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