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诚信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芮城县绿隆清洁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晋0830民初1039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芮城县绿隆清洁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运城市芮城县XX镇XX街XX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
法定代表人:温支明,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保全申请人:山东诚信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XX区XX楼XX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
法定代表人:张恒,系该公司董事长。
解除保全申请人芮城县绿隆清洁能源有限公司与保全申请人山东诚信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6日作出(2022)晋0830民初1039号民事裁定,裁定对被申请人芮城县绿隆清洁能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0万元予以冻结。2022年6月16日,解除保全申请人芮城县绿隆清洁能源有限公司以其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朔州市分行账户(账号:XX)2022年6月16日账户余额为960.977万元,已超过法院冻结的170万元限额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其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芮城县支行账户(账号:XX)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芮城县支行账户(账号:XX)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芮城县绿隆清洁能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芮城县绿隆清洁能源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芮城县支行(账号:XX)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芮城县支行(账号:XX)的银行账户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立师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崔爱梅
书 记 员 张 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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