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诚信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与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山东诚信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鲁0102行初622号
原告***,男,1999年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
委托代理人张海杰,山东创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宇,山东创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王壮,局长。
第三人山东诚信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张恒,董事长。
原告***诉被告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山东诚信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行政处理一案,在诉讼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行为不损害国家、社会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刘 文
人民陪审员  高成琳
人民陪审员  李 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法官 助理  杨淑贤
书 记 员  黄晓斐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