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鲁0102行初622号
原告***,男,1999年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
委托代理人张海杰,山东创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宇,山东创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王壮,局长。
第三人山东诚信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张恒,董事长。
原告***诉被告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山东诚信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行政处理一案,在诉讼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行为不损害国家、社会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刘 文
人民陪审员 高成琳
人民陪审员 李 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法官 助理 杨淑贤
书 记 员 黄晓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