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114民初1063号
原告:北京乐海飞声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汉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汉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信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北京乐海飞声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信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日立案。原告北京乐海飞声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乐海飞声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乐海飞声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8元(已减半收取),由北京乐海飞声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 鹏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