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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乐海飞声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信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114民初1063号 原告:北京乐海飞声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汉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汉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信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北京乐海飞声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信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日立案。原告北京乐海飞声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乐海飞声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乐海飞声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8元(已减半收取),由北京乐海飞声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 鹏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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