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诚信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信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芮城县**清洁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晋0830民初1039号之三 申请人:***信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XX区XX楼XX层、XX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芮城县**清洁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芮城县XX镇XX街XX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申请人***信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芮城县**清洁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信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芮城县**清洁能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0万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分公司为该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于2022年5月26日作出XX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芮城县**清洁能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0万元,冻结期限一年。2022年7月15日,申请人***信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了解除保全申请,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芮城县**清洁能源有限公司采取的一切财产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芮城县**清洁能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 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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