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晋0830民初1039号之二
原告:***信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XX区XX楼XX层、XX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芮城县**清洁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芮城县XX镇XX街XX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原告***信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芮城县**清洁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信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644元,减半收取9822元(实际预交),由原告***信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 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