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晋0830民初1039号
申请人:***信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XX区XX楼XX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芮城县**清洁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运城市芮城县XX镇XX街XX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信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芮城县**清洁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芮城县**清洁能源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芮城县**清洁能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0万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分公司为该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零三条、一百零五条、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芮城县**清洁能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0万元;
二、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 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