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诚信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信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303民初376号 原告:***,男,198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新空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新空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信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谷A2-1楼22、23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2年8月11日出生,汉族,该单位工作人员,住济南市历下区。 原告***与被告***信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信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原告2019年3月20日至2021年7月8日期间工资标准为6600元/月;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21年5月23日至2021年7月8日的欠发工资14262.07元、6月份高温补贴(防暑降温费)200元;3、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18年9月20日至2021年7月8日期间带薪年休假应休未休工资27310.34元、法定节假日加班费32772.41元,两项合计55531.03元;4、依法确认被告与原告解除劳动关系违法,并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39600元;5、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书奖金6500元、6月份证书补贴2000元,两项合计8500元;6、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21年半年度安全奖金2100元;7、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9月2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原告在被告淄博项目部从事监理员工作,后担任安全监理工程师一职。2021年6月初原告突然接到被告处人力资源部***电话,通知原告被解除劳动关系,原告拒绝这一无理要求,多次向被告申诉无果,只能向张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仲裁委支持了原告部分请求,现原告提起诉讼,请求支持原告诉求。 被告***信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辩称,原告主张的月工资标准6600元不符合事实,不应支持。根据公司的薪酬管理作业程序规定,原告与公司约定的月薪是4200元,在2019年3月份转正之后月工资是4500元。原告在入职的时候签订了薪酬管理作业程序并签字确认,其已充分理解公司相关管理制度,也在办公系统中有显示,原告了解并清楚。月工资总额是4500元,其中的70元是公司的出差补助,主张的月工资标准6600元不符合事实,不应支持。第二点,原告工资已经实际发放了,6月份一直到7月8日期间,原告不服从公司安排,一直处于旷工状态,没有到公司正常上班,不应该发放工资,6月份也因为他没有提供正常的劳动,所以高温补贴不应该发放。从我们的各项证据能够显示,原告自2021年5月30日请假之后,一直就没有到公司来上班。公司多次与原告沟通无果的情况下,原告因为个人的原因以及偏执的性格,造成了6月份没有出勤,7月份没有出勤,因此公司不应该为其支付6月份及7月份的工资。第三点,根据每年公布的法定节假日确认每年法定节假日是11天,原告在职期间,共经历了国家法定节假日是31天,不存在原告诉讼中法定节假日54天之说,公司的规章制度中也明确规定每周休息一天,法定节假日休息,原告主张的未休假的情况是不符合事实的,公司每月支付原告900元的加班费,加班费已经足额的支付了,不存在拖欠年休假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费的情况,也更不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第四点,原告入职的时候已经签署劳动合同及附件已经明确规定如果不服从工作安排按照旷工处理。原告不按时到岗工作,连续旷工已经超过7日,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因此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不存在违法解除的问题,更不应该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第五点,原告注册证书是在2021年的7月才发布领证公告的,领证之后原告并没有向公司提供劳动,也更没有与公司签署任何的注册服务协议,因此原告主张的注册补贴不应该发放。另外,原告所主张的2021年的半年年度安全奖金,公司没有此项规定,原告也没有任何理由要求发放。因此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9月20日,原告到被告处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劳动期限自2018年9月20日起至2021年9月30日止,并约定了文件送达地址。合同附件中约定原告有既未上班又未办理请假手续,即为旷工。一年内连续旷工7日以上,或累计超过15日以上的,视为擅自离职情形,被告有权解除本合同。 原告分别于2021年6月4日、6月6日、6月16日、6月22日、6月27日多次向被告提交申诉书。 2021年6月10日,被告人力资源部作出《关于***的诉求答复》,写明:根据公司安排,请您于6月16日前返回公司总部,表明您对未来工作的意愿。根据您的工作意愿,人力资源部将与您协商调整工作岗位或解除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金事宜。若您逾期未回,视为旷工,公司将按照您自动离职处理,一切后果由您自行承担等。 2021年6月21日,被告向原告发出《关于***工作安排的通知》,要求其即日起离开项目部办公室和宿舍,到公司报到,如有任何问题和疑问,请按正规渠道向公司反映。 2021年6月24日,被告电网事业部针对原告作出《电网事业部人员调动通知书》,写明:根据项目部提出的人员调动申请和事业部整体工作安排,经电网事业部研究决定:原岗位级别和工资标准不变,自2021年6月28日起,您的工作由淄博城网调整至江苏电力工程咨询公司借工服务项目部。请您在接到通知后3日内完成资料交接等工作移交手续,前往江苏电力工程咨询公司借工服务项目部报到,自6月28日起,您的考勤和具体工作安排将由江苏电力工程咨询公司借工服务项目部负责。……如您逾期未到江苏项目部报到,视为旷工。并写明了新项目部联系人姓名和联系电话。2021年6月25日被告以电子邮件和向原告预留的文件送达地址邮寄两种方式向原告发出了上述通知。2021年6月26日显示该邮件在原告预留地址被他人代收。 2021年7月7日,被告人力资源部作出《关于***辞退通知》,写明:2021年6月24日,公司向您发出调动通知书,要求:自6月28日起您的工作由淄博城网调整至江苏电力工程咨询公司借工服务项目部;您3日内完成资料交接等工作,前往江苏电力工程咨询公司借工服务项目部报到……截止到2021年7月7日,您未到江苏电力工程咨询公司借工服务项目部报到,也未与项目部负责人联系。您的上述行为属于不服从公司分配,且构成旷工行为。根据公司劳动用工管理规定:不服从管理工作安排和管理;一年连续旷工7天,都属于严重违纪行为。公司有权予以辞退处理,现公司正式通知您:即日起,公司与您解除劳动关系,公司不再另发通知等。2021年7月8日,原告收到了上述辞退通知。 原、被告认可双方工作期间月基本工资为4500元,原告主张除上述工资外另有每天70元的津贴补助,应计入工资总额,其实际月工资标准应为6600元,并向法院提交了其招商银行交易明细及差旅费报销单,用以证明该部分费用的发放情况。银行交易明细显示费用发放备注为“差补”、“个人补助”等字样。 被告认为70元/天费用为出差补助,不应计入工资总额范围。 原告为证明其存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的情形,向本院提交了监理日志及监理日志微信聊天截图等证据,被告对上述证据不予认可,认为日志没有公司**,也没有负责人签字确认,系空白打印件,属单方陈述,日志上显示的部分日期亦不属于法定节假日;对监理日志微信聊天记录,经核实原告手机记录,只有一个文件拿能打开,系原告自行补做,没有公司确认。 原告提交的工作证明显示其2009年1月份参加工作。 2021年2月24日,被告人力资源部发布《关于2021年度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增项考试预报名的通知》中写明通过交通部增项考试人员将获得公司一次性补贴1500元,取得交通部注册监理师资质证书,并成功注册人员,公司每月给予1000元额外补贴,同时原住建部注册监理师补贴2000元不变。2021年5月16日,原告取得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2021年6月24日成为住建部注册监理师。 另查明,***向淄博市张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申请确认申请人2019年3月20日至2021年7月8日期间工资标准为6600元/月;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1年5月23日至2021年7月8日的欠发工资14262.07元、6月份高温补贴(防暑降温费)200元、未休的带薪年休假补偿金27310.34元、法定节假日加班费32772.41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9600元、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书奖金6500元及6月份证书补贴2000元等。该委于2021年11月19日作出***仲案字〔2021〕第1326号仲裁裁决书,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3310.34元等。***对该仲裁裁决书不服,故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要求判如所请。 本院认为,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根据原告提交的差旅费报销单及其招商银行交易明细中注明的“差补”、“个人补助”等字样,可以认定70元/天的费用系差旅费补助,不应计入工资总额,原告月工资标准应为4500元。原告于2021年7月8日收到了被告的辞退通知书,被告应当支付原告2021年6月份、7月份工资6155.2元(4500元+4500元÷21.75天×8天)、6月份高温补贴140元。 职工连续工作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根据原告提交的工作证明,可以证实原告自2020年起享受年休假10天。2018年9月20日原告到被告处工作,2021年7月8日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经折算2018年度年休假1天、2019年年休假5天、2020年年休假10天、2021年年休假5天,被告无证据证实安排了被告带薪年休假,也未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被告应当支付原告未休年休假工资8689.7元(4500元÷21.75×21天×200%)。 原告提交的监理日志及监理日志微信聊天记录中并无被告方的确认,不能证明其存在节假日加班的情形,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节假日加班费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 2021年6月24日被告针对原告作出调动通知书,2021年6月26日通知书在原告预留的文件送达地址被签收,且被告亦于2021年6月25日向原告邮箱发送了该通知书,但原告收到该通知书后7日内既未到新单位报到亦未与联系人请假,连续旷工已达7天,符合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被告有权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故对原告要求确认被告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被告人力资源部发布的《关于2021年度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增项考试预报名的通知》中通过交通部增项考试人员将获得公司一次性补贴1500元,取得交通部注册监理师资质证书,并成功注册人员,公司每月给予1000元额外补贴,同时原住建部注册监理师补贴2000元不变的规定,2021年5月16日,原告取得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被告应当支付原告一次性补贴1500元。因原告于2021年6月24日成为住建部注册监理师,2021年7月8日双方解除劳动合同,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注册监理师奖金及证书补贴的超出部分,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对原告在本案中提出的要求被告支付2021年半年度安全奖金2100元,虽未经过仲裁,因该项诉求与诉争的工资具有不可分性,应合并审理,但原告的该项诉求,无证据证实,故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第三条,《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信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2021年6月份、7月份工资6155.2元、6月份高温补贴140元; 二、被告***信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未休年休假工资8689.7元; 三、被告***信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一次性补贴1500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元,由被告***信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 娟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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