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2801民初3451号
原告:***信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谷A2-1楼22、2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163097070K。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身份证号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格尔木鲁能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格尔木市东出口光伏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01MA752A0K62。
法定代表人:强同波,执行董事,身份证号XXX。
原告***信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格尔木鲁能新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6日向原告***信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其未按规定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的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信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马 欣
二〇二三年十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