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982执保1549号
申请人:***信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谷A2-1楼22、23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163097070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平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平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泰安市卓越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新泰市青云街道办事处东周路67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MA3DGDT52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人***信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泰安市卓越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信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泰安市卓越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20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它相应价值的财产。案外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第一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信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所提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信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泰安市卓越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它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信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仿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