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丰县房屋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可、新丰县房屋建筑工程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粤02执311号
周伟清:
关于你与**可、新丰县房屋建筑工程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根据本院作出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粤02民终499号民事判决,你应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506.3元。因你未履行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的义务,经民事审判庭移送,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你主动向本院缴纳人民币4556.3元(含执行费50元),本院已依法上缴财政。至此,本院作出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粤02民终499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你应当履行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的义务已执行完毕,本案作结案处理。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