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新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233执851号
申请执行人:新丰县房屋建筑工程公司,地址:新丰县丰城街道建设路5号。
法定代表人:余继练。
被执行人:***,女,1969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新丰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丰县房屋建筑工程公司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新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233民初28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以下义务:一、被执行人***归还申请执行人新丰县房屋建筑工程公司借款300000元及利息(年利率以6%计算,从2019年4月1日起计至判决书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二、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1月16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以法院专递邮寄送达方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用4487元同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向本院申报其财产情况,但至今仍未履行义务。
二、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在全国登记的证券、保险、工商、民政、银行、网络资金、车辆的财产登记情况进行查询,并向新丰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土地、住房公积金的登记信息。经查询反馈,被执行人***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丰支行账户内有存款,本院依法对上述账户进行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2021年12月16日冻结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的申请),本院依法强制扣划上述账户内存款10908.94元至案款专户。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到被执行人***所在地居民委员会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
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粤0233执85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次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郭胜添
审判员 潘继革
审判员 曾 志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廖艳
书记员李绿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