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606民初7216号
原告:广州海荣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麓湖路五号11幢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42312505170。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品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铤琨,广东品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坦西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人民北路坦西大道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2440606761578755F。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海荣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荣监理公司)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坦西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以下简称坦西合作联合社)因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5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铤琨,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监理酬金114589.21元及逾期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6年2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被告(历史名称为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坦西资产管理办公室)就坦西工业区园内道路建设工程项目委托原告进行监理,双方于2015年签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约定合同工程总监理酬金为229178.42元,监理酬金分期支付,第一期为签订合同后10天内支付30%,第二期为工程量完成30%后10天内支付20%,第三期为工程量完成60%后10天内支付30%,第四期为验收交付使用后10天内支付20%。合同签订后,原告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了监理的义务,该工程项目早于2016年2月10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但是被告一直以各种理由无故拖欠原告监理酬金,至今仅支付过监理酬金的50%,尚有50%即114589.21元还未支付。鉴于被告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经原告多次追讨无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坦西合作联合社辩称,对案涉监理酬金没有异议,但被告不是该款项的支付主体。案涉工程实际发包方是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坦西股份社,所有款项应由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坦西股份社承担及支付。被告只是代为履行管理集体资产职能,代股份社进行发包、招投标,且案涉工程已于2020年9月份经政府平台拍卖,由联塑集体拍卖取得,拍卖所得权益也由股份社收取。综上,本案的相关费用应由股份社承担并支付。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真实性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5年8月6日,广州海荣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坦西资产管理办公室签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约定委托广州海荣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监理坦西工业区内道路建设工程。工程地点位于坦西工业区园,本合同自2015年8月6日开始实施,至2016年8月5日完成。本工程总监理本金为229178.42元,监理酬金分期支付,第一期为签订合同后10天内支付30%,第二期为工程量完成30%后10天内支付20%,第三期为工程量完成60%后10天内支付30%,第四期为验收交付使用后10天内支付20%。
该工程于2016年2月10日竣工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
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坦西资产管理办公室于2020年7月3日变更机构名称为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坦西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
2005年5月22日,顺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出具顺府办发[2002]37号《关于完善村(居)级集体资产管理的通知》,通知如下:一、具备条件的村(居)委会,应成立集体资产管理公司,对村(居)集体资产进行统一经营和管理。二、暂不具备条件的村(居)委会,可成立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不属行政架构),负责村(居)集体资产的经营和管理。三、新成立的集体资产管理公司或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其公司董事会成员(包括经理)或办公室管理人员,均要经村(居)党支部和村(居)委会讨论决定后,由村(居)委会任命,村(居)“两委”成员不得兼任集体资产管理公司或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的职务。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被告是否是适格主体;二、关于付款条件是否成就的问题。就上述争议焦点,分析如下:
一、关于被告是否是适格主体问题
首先,涉案的监理合同是以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坦西资产管理办公室的名义与原告签订的,合同具有相对性,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坦西资产管理办公室应承担支付工程款的义务。其次,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坦西资产管理办公室已于2020年7月3日变更机构名称为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坦西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坦西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应对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坦西资产管理办公室的债务承担支付责任。故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坦西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是本案适格的被告。
二、关于付款条件是否成就的问题
原、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第一期为签订合同后10天内支付30%,第二期为工程量完成30%后10天内支付20%,第三期为工程量完成60%后10天内支付30%,第四期为验收交付使用后10天内支付20%”。涉案工程已于2016年2月10日进行了竣工验收。另被告对所欠监理酬金没有异议。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监理酬金114589.21元,合法有理,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利息,因涉案工程已于2016年2月10日进行了竣工验收,原告的确存在利息损失,原告主张从2016年2月21日起计付利息,符合双方的约定。故从2016年2月21日至2019年8月19日,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八条、第二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坦西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海荣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14589.21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114589.21元为本金,从2016年2月21日起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广州海荣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68.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坦西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