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604民初3279号
原告:黄伟彬,男,汉族,1969年8月24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公民身份号码440××××××××××××914。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尚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森维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嘉星广场A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786R。
法定代表人:**1。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被告:江西福乐园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国营南昌市新丰垦殖场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95K。
法定代表人:占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国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佛山市南海区××××办事处,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53156K。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佛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广州**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70。
法定代表人:**1。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彬,系公司员工。
原告黄伟彬诉被告广东森维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维公司)、江西福乐园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福乐公司)、第三人佛山市南海区××××办事处(以下简称桂城街道办)、广州**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于2021年3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森维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福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第三人桂城街道办委托诉讼代理人***、***、第三人**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款本金312593.95元,及利息90652元(以312593.95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自2016年1月26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11月26日),暂共计403245.95元;2、由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两被告为“千灯湖四期工程-虫**公园景观改造提升工程”的承包人,2015年11月1日,原告与森维公司签订《千灯湖四期工程-虫**公园改造提升工程绿化工程合同(移苗)》,约定由原告为森维公司、福乐公司将虫**公园的**移植至被告及第三人指定地区,合同价款为580000元,据实结算。合同签订后,原告与招募的工人于2015年11月、12月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任务,经被告与原告核对确认,实际总工程款为518593.95元,但被告仅向原告支付了206000元,余款无故拖欠。原告方多次向被告及第三人等单位追讨无果,2019年2月26日经佛山市南海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与福乐公司、第三人就案涉款项问题协调,福乐公司承诺在2019年5月1日前妥善处理案涉工程款项问题。然而截至起诉之日,森维公司、福乐公司仍未清偿上述款项。因此原告诉至贵院,请求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森维公司辩称:按照合同第二条款项支付第四条,需经验收合格后付清。还没有达成款项支付条件。
被告福乐公司辩称:1、原告只是与森维公司在2015年11月1日签订合同,该合同的相对方并没有福乐公司,原告的诉请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因此该诉请得不到法律的保护。2、福乐公司与原告没有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要求法院查明事实后驳回原告对福乐公司的诉请。
第三人桂城街道办辩称:本案为承揽合同,桂城街道办并非合同当事人,原告的诉求中并未请求桂城街道办承担责任,桂城街道办与本案无法律和事实的法律关系,不应承担责任。
第三人**公司辩称:本案为承揽合同,**公司并非合同当事人,原告的诉求中并未请求**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与本案无法律和事实的法律关系,不应承担责任。
诉讼中,原告提交如下证据:
1、千灯湖四期工程-虫**公园景观改造提升工程绿化工程合同(移苗)、工作联系函,证明原告与森维公司、福乐公司存在承揽合同关系的事实。
2、供应商月报用表2015年11月确认单、***移工程量、供应商月报用表2015年12月确认单、供应商月报用表12月确认单,证明被告确认原告完成的工程量,应支付的工程款为518593.95元。
3、短信记录、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当事人提交材料清单,证明原告向被告、第三人追讨欠款事实。
4、关于**公园景观改造提升工程协调会议纪要复印件,证明原告向被告、第三人追讨欠款事实,及在政府有关部门的调解下,福乐公司承诺在2019年5月1日前向原告方清偿工程款的事实。
5、千灯湖四期工程-虫**公园景观改造提升工程招标打印件、中标信息打印件,证明案涉工程项目信息及被告、第三人为适格当事人。
诉讼中,第三人桂城街道办提交如下证据:
1、施工合同,证明桂城街道办与福乐公司签订千灯湖四期工程--虫**公园景观改造提升工程施工合同,对原被告间的合同关系并不知情。福乐公司未经桂城街道办,将工程违法转包或分包,桂城街道办保留追究福乐公司违约责任的权利。
2、关于加快千灯湖四期工程--虫**公园景观改造提升工程进场施工的通知;
3、关于加快千灯湖四期工程--虫**公园景观改造提升工程人员缺岗书面警告的通知;
4、关于召开千灯湖四期工程--虫**公园景观改造提升工程施工进度督办会议的通知;
5、关于落实千灯湖四期工程--虫**公园景观改造提升工程加快完工时间的通知;
6、关于再次督促千灯湖四期工程--虫**公园景观改造提升工程加快进场施工的函;
7、(2016)粤循律函字第322号律师函;
8、[2018]盈佛山律函字第1027号律师函;
9、[2018]盈佛山律函字第670号律师函;
10、[2018]盈佛山律函字第698号律师函;
11、[2019]盈佛山律函字第017号律师函;
12、[2020]盈佛山律函字第517号律师函。
证据2-12证明自工程施工以来,福乐公司曾多次违反合同规定,工期严重逾期,桂城街道办多次催促福乐公司继续履行合同约定,至今工程尚未结算,桂城街道办保留追究福乐公司违约责任的权利。
诉讼中,被告森维公司、福乐公司、第三人**公司未提交证据。
经质证,本院认证如下:原告的证据1,其中的《千灯湖四期工程-虫**公园景观改造提升工程绿化工程合同(移苗)》的正面合同文本,作为合同相对人的森维公司对其真实性无异议,本院确认其真实性,至于背面各种表格的证明内容,本院待后论述,至于工作联系函,系打印件,森维公司与福乐公司均不予认可,本院对其不予采信;证据2,有原件核对,且森维公司亦确认真实性,本院对证据真实性予以确认;证据3、4、5,经审查,本院确认其真实性。桂城街道办的证据1-13,经审查,本院对其证据真实性予以确认。
综合本院采信的证据以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事实:
2015年11月1日,森维公司(甲方)与黄伟彬(乙方)签订《千灯湖四期工程-虫**公园景观改造提升工程绿化工程合同》(编号SW-WB2015-B人工-LGGY-017),约定森维公司将千灯湖四期工程-虫**公园景观改造提升工程**移植承包给黄伟彬实施,黄伟彬将森维公司指定所迁移的***移到三山北区苗场种植,黄伟彬不包养护及后续工作。合同还约定:合同价款为580000元,按双方确定的移苗清单按实结算;款项支付:乙方进场后7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乙方合同总额的20%为预付款,完成迁移**工程进度80%甲方支付乙方至工程款总额40%为进度款,迁移**工程完成10内甲方支付乙方至工程总额的60%为进度款,迁移**工程完成,并由建设单位及相关管理单位验收合格后一周内甲方支付乙方结算总额的100%;施工方起挖**的土球大小必须满足甲方要求,移植后按**种类保证一定的成活率(与业主要求的成活率一致)。双方还约定了单价、数量、总价等,具体如下:
序号
项目名称
规格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总价(元)
备注
1
移植榕树
株高、胸径:30-35cm,高10-15m,冠幅>10m
株
105
766.31
80462.55
2
移植湿地松
株高、胸径:18-20cm,高10-15m,冠幅>4m
株
54
676.11
36509.94
3
移植台湾相思
株高、胸径:15-25cm,高10-15m,冠幅>4m
株
32
811.35
25963.20
4
移植榕树
株高、胸径:20-35cm,高15-25m,冠幅>15m
株
66
856.47
56527.02
5
移植榕树
株高、胸径:15-18cm,高8-10m,冠幅>5m
株
40
586.62
23464.80
6
移植其他杂树
株高、胸径:15-25cm,高3-8m,冠幅>3m
株
108
683.28
73794.24
7
移植其他杂树
株高、胸径:5-15cm,高3-8m,冠幅>3m
株
655
432.49
283280.95
合计
580002.70
实际承包价580000元
另查明一,根据黄伟彬提交的《供应商月报用表2015年11月确认单》显示,黄伟彬就2015年11月的**移植申报工程量为290823.53元,森维公司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确认,森维公司的预算部审核为220373.58元。该单后附有迁移的**具体品种及数量。根据黄伟彬提交的《供应商月报用表2015年12月确认单》显示,黄伟彬就2015年12月的**移植申报工程量为299548.85元,森维公司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确认,森维公司的预算部审核为298220.37元。该单后附有迁移的**具体品种及数量、金额。
另查明二,黄伟彬自2016年9月5日后多次向森维公司工作人员追讨承揽报酬。
另查明三,涉案**移植工程所属的工程项目于2019年7月5日已经竣工验收。
庭审中,本院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具体如下:问:森维公司,为何没有跟原告结算?森维公司:不是不跟黄伟彬结算,有些地方不符合标准无法结算。**种植的要求、存活率不符合要求,现场应该有人统计过黄伟彬施工存在的问题。黄伟彬:黄伟彬一直在追款,但是被告没有提出过原因。问:有无向黄伟彬告知过黄伟彬的施工问题吗?森维公司:黄伟彬的现场的工作人员还没有反馈到公司。公司就无法告知。问:森维公司对拖欠的312593.95元是否确认?森维公司:不确认。问:对黄伟彬完成的迁移量是否确认?森维公司:要现场清点才能确定。问:至今有无进行过现场清点?森维公司:不清楚。
本院认为,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本案涉及双方的给付内容为**移植,系普通简单劳务,不涉及建筑施工范畴,故就承揽人的资质与否不应作严苛要求,因此,黄伟彬与森维公司签订的《千灯湖四期工程-虫**公园景观改造提升工程绿化工程合同》(编号SW-WB2015-B人工-LGGY-017)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合同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善意履行各自的义务。至于黄伟彬主***公司亦为其合同相对方之一,根据现有证据并不足以认定,故本院不予采纳黄伟彬的该意见。
关于承揽报酬。黄伟彬主张因承揽工作产生的总报酬为518593.95元,森维公司已支付206000元,欠付报酬312593.95元。对此,本院认为,森维公司负有按期足额向黄伟彬支付承揽报酬的义务。如前查明,黄伟彬提供的《供应商月报用表2015年11月确认单》及《供应商月报用表2015年12月确认单》载有经森维公司现场管理人员及预算部人员就承揽工作量和价款的审核和确认意见,且所属项目已于2019年7月5日竣工验收。现有证据显示,黄伟彬自2016年9月5日起多次向森维公司追讨承揽报酬,但森维公司一直消极对待而未组织清点结算和支付相关款项,系怠于履行协助义务。本院据此认定黄伟彬所主张的承揽事实和报酬总额。鉴于森维公司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支付情况,本院确认黄伟彬主张的剩余报酬为312593.95元。森维公司至今未付,构成违约,黄伟彬有权要求森维公司继续支付。至于利息,森维公司怠于履行结算和报酬支付义务,必然造成黄伟彬利息损失,黄伟彬有权要求其计付利息。至于利息起算时间,因双方结算清点有争议,且工程所属项目已于2019年7月5日竣工验收,本院确定自2019年7月6日起计算。至于标准,因双方无约定,本院参照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一年期利率标准为基础上调30%的标准确定本案利息标准,即为5%。综上,黄伟彬的相应诉请理据充足,本院予以支持,诉请超出部分,本院予以驳回。
关于福乐公司的责任。如前所述,福乐公司非涉案合同的相对方,涉案合同有效,根据合同相对性,黄伟彬无权向其主张本案合同权利,故对其相关诉请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东森维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伟彬支付报酬312593.95元及利息(利息以312593.95元未付部分为本金,从2019年7月6日起按年利率5%计算至实际支付完毕上述本金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黄伟彬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广东森维园林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受理费减半收取3675元,由被告广东森维园林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