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宏达工程顾问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东汇香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112民初10160号 原告:广东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中山路5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汇香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埔北路6号自编二栋。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正平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国彬,广东正平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广州宏达工程顾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科汇二街7号601、701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广东省轻纺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44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广东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二建公司”)与被告广东汇香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香源公司”)、第三人广州宏达工程顾问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达公司”)、广东省轻纺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轻纺建筑设计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于2020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省二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汇香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国彬,第三人宏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第三人轻纺建筑设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省二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原告的广东汇香源10000t/年调味料项目综合车间、门卫房及附属工程工程款人民币4569882.44元及利息736830.1元(利息计算:以4569882.44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20日起暂计至起诉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请求确认原告于2017年3月20日送达给被告的《工程结算书》工程最终结算价格25134668.85元有效,并判令被告按照原告送达的该《工程结算书》结算工程价款;3.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在工程分户验收且中间验收后,由于被告自身原因而导致原告人员、机械设备、材料和物件积压闲置等损失和实际费用从2016年8月计至竣工验收之日为止的损失,暂计至起诉日为1981152.04元;4.请求确认原告在6551034.48元工程款范围内对承建的被告广东10000t/年调味料项目综合车间、门卫房及附属工程综合车间、门卫房等建设工程的折价或拍卖价款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5.本案诉讼费及财产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一、被告开发建设位于广州市萝岗区(现黄埔区)的名称为广东汇香源10000t/年调味料项目综合车间、门卫房及附属工程项目。被告经与原告协商一致,双方于2013年6月28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以被告为发包人,原告为承包人,就被告将其开发的案涉项目综合车间、门卫房的基础等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其中,合同第一部分“协议书”约定:(1)第一条约定了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广东汇香源10000t/年调味料项目综合车间、门卫房及附属工程,承包的具体内容包括综合车间、门卫房的基础,主体、门窗、装饰、水电暖通;厂区围墙、道路、配电照明及给排水等招标图内所有内容及其他招标文件要求的内容;(2)第二条约定了工程承包方式,承包方采取包工、包料(除了招标文件以及合同专用条款中规定的发包方提供主材、设备以外的其他所有主材及辅材);(3)第三条约定了合同工期:开工日期:2013年6月28日,完工日期:2014年4月1日,合同总工期约270日历天;还约定了节点及相应支付进度款的数额;(4)第五条约定了合同价款:含税合同价暂定为人民币2120万元;还约定了本工程合同造价中的桩基础和道路的工程量为暂定数量,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由监理现场的签证为依据。实际工程造价的结算,以施工图为准。施工图与招投标图纸的不同之处,以变更签证的方式处理;(5)第七条约定了组成合同的文件及解释顺序。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约定:(6)第一条约定了词语定义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7)第二条5.2.1约定了发包方委派***作为项目负责人,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第二条7.1约定了发包方按约定和时间应完成的工作;第二条7.2约定:发包方未能履行本合同7.1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商造成损失的,发包方赔偿承包商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8)第十四条第21.5款约定:发包方收到承包商竣工验收报告28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29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9)第十六条23.4约定:和解、调解不成的,向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约定:(10)第三条第15款约定了工程延误的情形;(11)第九条第36款约定了竣工结算:工程竣工报告经发包方认可后30天内,承包商向发包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中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二、案涉工程于2013年12月20日开工,原告依约进场施工。由于被告设计出图迟延、设计变更特别是被告自身原因导致案涉工程未能通过规划验收,致工程至今不能办理竣工验收,案涉工程仍由原告保管。截至起诉日共造成原告人员、机械设备、材料和物件积压闲置等损失和实际费用1981152.04元。 三、案涉工程已于2016年8月完工,且原告已于2016年9月13日完成了该工程所有分部分项、隐蔽工程等的验收。自2016年8月份开始,该工程已经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原告后于2017年7月19日报送了竣工验收备案表和竣工验收报告;据双方合同约定及多次商讨,原告已于2017年3月20日将工程结算书报送被告,按合同约定发包方在60天内被告应完成结算审核,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由于被告一再拖延解决最终结算问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本工程最终结算价25134668.85元视为已被确认。此外,根据2015年12月23日的《关于广东汇香源》10000t/年调味料项目综合车间、门卫房及附属工程综合车间、门卫房等建设工程暂停施工期间补偿费用和土方结算协议的约定,被告共支付了单独核算的土方工程结算款及2015年7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的停工补偿共计人民币100万元。截至起诉日,被告共支付涉案工程的工程款21564786.41元,其中100万元为土方工程结算款和停工补偿费用。该100万元未包含在本工程最终结算价中,因此尚欠工程结算款4569882.44元。 四、据《合同法》286条等相关法律规定,原告对所承建的被告广州市萝岗区(现黄埔区)的名称为广东汇香源10000t/年调味料项目综合车间、门卫房及附属工程等建设工程的折价或拍卖价款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被告因自身原因无法通过竣工验收,大大延误工期,恶意长期拖欠原告工程结算款,给原告造成诸多经济损失;虽经原告多次敦促并与被告股东协商多次,但遗憾的是,被告一拖再拖,拒不履行付款计息及赔偿损失等义务,原告为维护企业自身合法权益,特向贵院起诉,恳请贵院依法公正判决为感。本案第一次庭审时,省二建公司就上述第三点补充称,2016年8月涉案工程完工后被告拟变更规划即由原来的研发楼两栋及综合楼变更为单体综合楼一栋,但以失败告终。原告补充证据用地规划批复中可体现,2017年3月左右,原告按合同与实际的施工内容向被告报送了竣工验收资料,关于本案的规划验收及竣工验收的义务依法依约均应由被告主动承担,但原告留底的竣工验收报告及备案表至今没有被告及监理方的**,被告一直以实际行动消极办理竣工验收,原告认为被告消极办理竣工验收最根本原因在于其擅自变更规划且无法改变变更规划,即使涉案工程竣工验收通过也会因无法办理产权证,无法办理生产经营执照许可,甚至还会面临政府的追责,反观原告施工的工程在区质监站的要求下于2016年9月前完成了所有分部、分项隐蔽工程,说明了涉案工程质量完全符合验收标准,原告没有动机及理由不积极配合办理竣工验收工作,造成涉案工程现状的原因是归则于被告,损失应由被告承担。补充2016年8月涉案工程完工后被告拟变更规划即由原来的研发楼两栋及综合楼变更为单体综合楼一栋,但以失败告终。我方补充证据5用地规划批复中可体现。2017年3月左右,原告按合同与实际的施工内容向被告报送了竣工验收资料,关于本案的规划验收及竣工验收的义务依法依约均应由被告主动承担,但原告留底的竣工验收报告及备案表至今没有被告及监理方的**,被告一直以实际行动消极办理竣工验收,原告认为被告消极办理竣工验收最根本原因在于其擅自变更规划且无法改变变更规划,即使涉案工程竣工验收通过也会因无法办理产权证,无法办理生产经营执照许可,甚至还会面临政府的追责,反观原告施工的工程在区质监站的要求下于2016年9月前完成了所有分部、分项隐蔽工程,说明了涉案工程质量完全符合验收标准,原告没有动机及理由不积极配合办理竣工验收工作,造成涉案工程现状的原因是归则于被告,损失应由被告承担。 被告汇香源公司辩称,一、关于涉案工程的建设事实。2013年6月28日,广东汇香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广东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现名称为广东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简称“省二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以包干方式承建位于广州市科学城开创大道以西,**路以北的广东汇香源10000t/年调味料项目综合车间、门卫房及附属工程项目,其中约定:1.涉案工程工期为270个日历天,以2013年6月1日进场为据计算,2014年4月1日前完成合同所有内容,经发包方和监理单位验收合格并具备进行竣工验收各项手续申报;2.承包方采用包工、包料、包安全文明措施、包验收通过的固定总价承包形式承建涉案工程;3.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合同总金额为双方确认的投标图纸范围内及招标内容所要求的工程造价,含税合同价暂定为人民币2120万元。实际工程造价的结算,以施工图为准,施工图与招投标文件不同之处,以变更签证的方式处理。工程结算工程量以施工图、设计变更单工程量、现场签证单为准;4.工程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在符合合同约定的条件和情形下,发包方、承包方、监理单位和其他必要机构共同签署工程竣工验收证书;5.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0天内,承包方向发包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根据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和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6.发包方收到承包方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60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方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按合同约定支付结算工程款。涉案工程实际于2013年10月23日开工,刚开工,省二建就已暴露出施工流程和管理不规范、材料不按规定报检、隐蔽工程不及时报验收即进行下道工序的种种问题,之后由于原告施工管理不善,工期严重滞后超期。本来按合同约定工期,涉案工程应于2014年7月22日完工,但时至2015年4月,涉案工程的主体工程才基本完成,且大部分电气工程、部分道路、围墙工程在该时点仍未完工。2015年7月,因永久用电未能接通导致涉案工程中的电箱、电缆工程无法施工,涉案工程因此停工至2015年12月。原告就工程停工要求汇香源支付停工补偿,双方就此开展协商。但在停工补偿协商期间,为了向被告施加压力,原告无理阻挠被告为工程物业安装电梯(停工补偿协商与安装电梯是两回事,不应混为一谈),给被告和电梯安装单位造成一定损失。2015年7月至12月,原告未经被告同意擅自在工程所在场地扩大开建土方工程并索要土方工程的工程款和涉案工程停工补偿款,为不影响涉案工程施工,被告作出退让,同意支付土方工程的工程款和工程停工补偿款,双方于是在2016年1月16日签订协议约定停工补偿费用和土方工程结算款共计100万元,被告已向原告支付了上述100万元。2016年1月涉案工程恢复施工,直至2017年11月,原告才基本完成涉案工程并提交竣工验收备案表和竣工验收报告申请竣工验收,被告就此会同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和原告共同审核竣工验收材料并组织竣工验收工作。2017年11月10日和2017年11月24日,被告与监理单位对工程现场进行竣工验收检查,检查结果是工程有多处存在质量问题,需要整改返修至质量合格才能组织正式的竣工验收。由于原告申请竣工验收的案工程不符合通过验收的规定,且原告在2017年11月现场检查后直没有按照监理单位要求整改返修工程并备齐有关验收文件;另外,监理单位多次要求原告按规定进行材料进场报验、复检工作和提供施工过程材料但原告都没有实施或提供,以上原因导致监理单位不同意签字确认竣工验收,而被告也认同监理单位的专业意见,因此被告和监理单位都没有在原告所提交的竣工验收备案表和竣工验收报告上**确认同意竣工验收。所以,涉案工程至今没有完成质量竣工验收,原告对此应承担全部的责任。原告拖延不配合办理工程竣工验收是有以下原因的:一方面原因是原告无理要求被告必须按照原告所提出的结算金额人民币2500万元进行工程结算。原告没有向被告正式提交该竣工结算报告,只是口头提出过结算金额为人民币2500万元,被告认为原告要求的结算金额不符合客观实际,经双方协商,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委托了第三方造价鉴定机构广州市宏正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工程项目进行造价评审,广州市宏正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出具的《结算评审报告》所核定的工程结算价为人民币2210221829元,但原告一直拒绝就该《结算评审报告》与被告讨论确定工程的结算价,强硬坚持要求被告必须按照原告所提出的2500万元结算金额进行工程结算,否则原告就拖延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且不交付涉案工程给被告。另一方面原因是原告擅自出租涉案工程厂房进行收益。从2018年开始,原告在未经被告同意的情况下,公开对外招租,将已建成的涉案工程厂房出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并收取租金费用。被告发现后多次进行强烈抗议并意图阻止,但未能有效制止原告的违约出租行为。基于上述两方面原因,原告有恃无恐,认为被告肯定会像处理土方工程一样作出让步,如果不让步的话原告就拖延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不交付工程,反正原告在拖延期间可以利用出租工程厂房进行收益。由于被告没有同意直接按照原告所提出的结算金额人民币2500万元进行工程结算,于是原告就拖延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不交付工程并违约出租工程厂房进行收益。而被告方面则一直按约履行合同,按合同规定(合同之第一部分协议书之第三条之2)支付各期工程进度款,甚至在付款条件未具备的情况下提前支付了最后一期工程进度款,至今被告共计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人民币21594385.85元。此外,在履行合同期间,被告为原告代垫水电费共计人民币800479.16元。根据上述,原告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发生了逾期完工、拖延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不交付工程、违约出租工程厂房进行收益的违约行为和违法违规行为,该等行为极大损害被告的合法权益和企业形象造成被告的重大损失,并引发各种恶性事件,对社会对黄埔区的规划发展造成极为恶劣的影响,具体有以下几方面:1.被告租用经营场所的租金损失根据合同约定的工期和实际开工时间,涉案工程本应于2014年7月22日除被告进场装修搬经营场所保守所需的一年时间,被告本应于2015年8月可启用涉案工程作为新的经营场所。但由于原告逾期完工涉案工程、拖延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不交付工程,导致被告从2015年8月至今仍然需要租用第三方物业作为经营场所,并已支付共计人民币6127848元的租金,该等租金是被告因原告逾期完工而导致产生的损失;2.工地违法拉电造成严重后果。被告于2018年7月申请暂停涉案工程永久用电的供电后,原告曾冒用被告的名义向在工地相邻的香雪制药违法拉电,后经被告向香雪制药澄清事实并叫停违法拉电后,原告又从其他地方违法拉电到工地,最终导致供电部门向被告出具处罚通知;3.原告违约出租涉案工程厂房和工地板房进行收益。在拖延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不交付涉案工程的期间,原告为了谋取不当利益,不顾被告的强烈反对和抗议,从2018年6月开始擅自出租涉案工程厂房给广州阳普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医疗设备(广州)有限公司等公司和个人使用,擅自将工地板房出租给其他工程施工队使用。该等租客在涉案工程厂房或场地堆放货物、种菜养鸡,不但导致涉案工程综合车间的功能用途已完全荒废,还使涉案工程的建设质量和现场安全产生了巨大风险。参考同区同期工业用房的政府指导价,按照被出租的涉案工程厂房面积6600平方米计算,从2018年6月至2019年9月原告违约出租涉案工程厂房而获取的租金收益为人民币2112000元;4.原告逾期完工涉案工程、拖延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不交付工程导致被告无法按照其向政府承诺的用地计划启用涉案工程进行扩大生产,对黄埔区经济发展规划造成负面影响;5.多次发生社会恶性事件:1)就原告在涉案工程的违法违规行为,政府部门多次要求被告加强对涉案工程场地的管理,为此,被告于2019年9月聘请保安公司对涉案工程场地实行管理,为对抗被告对涉案工程场地的合法管理,原告项目部竟然纠集社会人员和租客人员围攻被告所聘请的保安公司人员并威胁其人身安全,更肆无忌惮地开车冲撞涉案工程场地的大门,造成极端恶劣的社会影响;2)2019年9月,向原告承租涉案工程厂房作为货仓的**医疗设备(广州)有限公司在将储放在涉案工程厂房的货物拉出工地的过程中被被告派驻的保安截查,引发冲突,最后要由黄埔区政府领导出面协调请被告放行货物。黄埔区政府领导因此也就原告拖延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不交付工程并违法出租工程厂房情况进行协调,在询问原告到底要多少工程结算款时,原告就是不回答,这是因为原告知道自己毫无依据的漫天要价是不能在政府领导面前明确主张的。经过上述事件,原告已无法顺利出租涉案工程厂房进行收益,另外黄埔区城管部门强制拆除涉案工程工地板房后也导致原告已无法出租工地板房进行收益,眼见被告对其漫天要价不肯妥协并已发律师函表明司法维权的决心,故恶人先告状地抢先提起诉讼以期通过司法途径来谋取不当利益,这纯属浪费司法资源。 二、关于工程竣工验收。1.鉴于上述涉案工程的建设事实和被告提交的证据所证明的事实,涉案工程至今未能完成竣工验收,其责任完全在于原告,原告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承包施工方应该履行的办理竣工验收的义务,具体如下:1)合同之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之16.5.1约定:发包方和监理单位等必要机构共同签署验收证书的条件包括:(1)工程已全面达到机械竣工且发包方已签发机械竣工证书;(2)发包方与承包方已办完中间交接手续,且承包方已履行完其在缺陷修补期的责任和义务;(3)承包方按照总包方工作范围及职责的约定提供了所有备件并按合同文件约定提交了所有交付物及竣工用承包商文件。在2017年11月10日和2017年11月24日被告与监理单位对工程现场进行竣工验收检查,检查结果是原告申请竣工验收的涉案工程不符合通过验收的规定,需要整改返修至质量合格才能组织正式的竣工验收,但原告在2017年11月现场检查后一直没有按照监理单位要求整改返修工程至质量合格并提交有关验收文件;2)合同之协议书之第二条约定:承包方在施工过程中所选用的主材和其他辅助材料必须得到发包方的认同方可采用,在施工前应无偿对相应的材料提供样品,并对装饰/装修工程在现场制作样板,并以此作为验收标准。监理单位多次在工程例会上要求原告按规定进行材料进场报验、复检工作和提供施工方案文件,并明确警告原告不按规定办理将会影响工程验收通过,原告需自行承担后果,但原告一直没有按照监理要求进行材料进场报验、复检工作和提供施工方案文件。由于原告上述违约行为,导致涉案工程至今没有完成质量竣工验收,而原告实施上述违约行为完全是故意和恶意的,是为了达到向被告索要更高额的工程结算款的目的而采取的手段,当其目的达不到时,原告就故意拖延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所必须的工作和手续,并且侵害被告的利益擅自出租涉案工程厂房进行收益;2.原告诉称由于被告设计出图延迟、设计变更特别是涉案工程未能通过规划验收导致涉案工程至今不能办理竣工验收,这是没有任何事实依据的,原告亦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相反,本案所有证据都能证明涉案工程至今没有完成质量竣工验收,就是原告自身的原因,是原告故意拖延导致工程竣工验收无法完成。对于原告上述毫无依据的主张,需要特别说明的是:1)涉案工程已依法取得规划许可,并不存在规划违法违规的情形;2)本案涉及的工程竣工验收是指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合同约定的工程竣工验收也是指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根据政府部门的有关规定和指引,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所要求的是建设工程已按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内容建成,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质量竣工验收条件,具体经办单位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勘察单位和设计单位,监督管理部门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从原告提交的竣工验收备案表和竣工验收报告所列明的验收备案文件、验收程序、验收意见单位、监督单位、备案单位及备案单位意见就可以清楚看出,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并不涉及工程的规划验收;3)工程的规划条件核实由国土规划部门负责,系由建设单位另行申请办理;4)工程质量工验收和工程的规划件实都只是属于建设工程联合验收的其中一项,但互不影响;5)被告也已多次咨询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土规划部门,均答复涉案工程的规划条件核实由国土规划部门负责,并不影响涉案工程的质量竣工验收,国土规划部门将按规定办理涉案工程的规划条件核实。被告也已将上述政府管理部门的有关意见明确告知原告并要求其及时办理涉案工程的质量竣工验收,但原告毫不理会,一直拖延不办理涉案工程的质量竣工验收,还恶意提起诉讼并将涉案工程至今不能办理质量竣工验收归责到工程设计、工程规划验收等实际上无关联的事由,这显然是为其恶意诉讼找理由,推卸自身的违约责任;3.鉴于上述,原告应该对涉案工程至今没有完成质量竣工验收承担全部的责任,并应自行承担全部后果和赔偿因此给被告造成的全部损失。 三、关于工程竣工结算。1.合同之第三部分专用条款之21.4约定:工程竣工验收,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合同之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之36.1约定:承包方在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方认可后30天内向发包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合同之第三部分专用条款之21.9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0天内,承包方向发包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条款约定的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根据合同的约定,工程竣工结算的前提条件是完成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在完成工程质量竣工验收之前,被告依约尚未需要履行竣工结算的义务。由于原告的过错和拖延,涉案工程至今未完成竣工验收,被告在这种情况下并没有必须进行工程结算的义务,但被告有权利选择在竣工验收完成前同步开展工程结算工作;2.合同之协议书之第五条之2规定:承包方确认其报价已经涵盖了图纸上所有的施工内容,本工程设计图纸中已包含的内容如承包方出现工程量超、漏算、报价漏项,则视为该内容已综合考虑在其他报价中,除非有招标图纸范围以外的设计修改或工程范围变更;实际工程造价的结算,以施工图为准,施工图与招投标文件不同之处,以变更签证的方式处理。合同之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之29.6约定:本工程结算工程量以施工图及设计变更单工程量、现场签证单为准。在被告同意开展工程结算后,原告并没有向汇香源提交工程结算报告,但却要求被告必须按照人民币2500万的结算金额进行工程结算,被告认为原告要求的结算金额不符合客观实际,经双方协商,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委托了第三方造价鉴定机构广州市宏正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工程项目进行造价评审,广州市宏正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出具《结算评审报告》,其核定的工程结算价为人民币22102218.29元。原告见评审核定的工程结算价达不到人民币2500万,就拒绝就该《结算评审报告》与被告讨论确定工程的结算价,强硬坚持要求汇香源必须按照2500万元结算金额进行工程结算,否则就拖延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且不交付涉案工程给被告。按照合同约定,工程结算应根据施工图和变更签证单核定实际工程量,并在合同约定的工程量单价的基础上核定工程造价,上述广州市宏正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结算评审报告》就是根据施工图、变更签证单、合同约定的工程量单价进行评审核定工程结算价的,而原告不同意按施工图变更签证单、合同约定的工程量单价进行工程结算,要求被告必须按2500万元进行工程结算,这明显是违反合同约定,违反常理,违反公平合理的法律原则;3.本案证据证明,在本案诉讼发生前,原告并没有向被告提交工程结算报告要求审核,相反,是被告将上述广州市宏正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结算评审报告》提交给原告要求协商结算而原告予以拒绝。另外,合同并无约定承包方向发包方提交结算报告后如发包方30天不回复即视为发包方同意该结算报告之规定。因此,原告主张确认2500万结算金额的有关理由并不成立;4.鉴于上述,原告要求确认2500万的结算金额没有事实依据和合同依据,不应获得法律支持。 四、关于支付工程结算款。1.根据本案证据,被告已向原告支付了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进度款共计21594385.85元(含被告向原告支付的土方工程款和停工补偿款100万元),其中最后一期甚至是在支付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提前支付的,被告目前对原告不存在应付未付之工程款债务;2.目前双方未能就工程结算总价达成一致意见,原因在于原告漫天要价一口咬定要2500万元的工程结算价,不肯与被告就第三方造价鉴定机构根据合同约定所评审核定工程结算价进行公平合理的协商进而确定工程结算价。在工程结算价未能确定的情形下,支付工程结算款不具备必要的前提条件;3.根据合同约定,工程完成竣工验收后,发包方与承包方进行竣工结算,发包方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按合同约定支付结算工程款。同时合同之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之29.1.2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后,承包方向发包方交了所有的竣工资料且经相关政府部门审核合格,承包方和发包方结算后支付至工程结算总金额的95%,工程结算总金额的5%作为质保金,待保修期满一年扣除相关保修支出后全部付清。据此,在涉案工程完成竣工验收且被告与原告双方就涉案工程结算价达成一致意见之后,被告才有义务根据双方确认的工程结算价在扣除已付工程款和5%质保金的前提下向原告支付结算工程款的余款;4.鉴于上述,由于涉案工程未完成竣工验收且被告与原告双方就涉案工程结算价尚未达成一致意见,因此原告要求支付结算工程款余款及其利息的诉求不应获得法律支持。 五、原告应对其违约违规行为自行承担一切后果。1.根据本案事实与本案证据,被告对涉案工程至今未能完成质量竣工验收、被告与原告双方就涉案工程结算价尚未达成一致意见不存在任何过错或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其中2015年因永久用电事宜导致的工程延误问题也已支付相应补偿并已妥善解决,同时被告已按约支付了全部工程进度款甚至还超付了部分工程进度款,因此被告在本案中无需承担任何责任;2.根据本案事实与本案证据,由于原告对施工管理不善导致涉案工程工期严重超期延误;由于原告自身因及其实施的违约违规行为导致涉案工程至今未能完成质量竣工验收、被告与原告双方就涉案工程结算价尚未达成一致意见,对此,原告应自行承担一切后果并应赔偿被告因此遭受的实际损失;3.原告主张其因涉案工程至今完成质量竣工验收而存在损失,根本就是颠倒事实。实际上,原告为了对外出租涉案工程的厂房和工地板房,在开始拖延不办理竣工验收时就已经让其大部分施工人员和设备撤出工程,只留负责租赁的人员驻场,并不存在所谓损失。而且,原告不仅没有损失,还因擅自违约出租涉案工程的厂房和工地板房而获取经济收益。另外,原告对其主张的所谓损失未能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该等损失即使有,也应由原告自行承担。 六、本案属于原告滥用诉讼资源而产生的恶意诉讼,应由原告承担本案的一切费用,包括诉讼费、保全费、***定费等。原告利用本案诉讼申请查封了被告的财产,这给被告造成资金收益和占用损失,被告保留索赔权利。 综上,请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以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的公平正义。 第三人宏达公司称:1.我方作为监理单位依照法律规定对涉案工程的质量建设工期及建设资金等方面实施监督,完成监理职责;2.对于原告的诉请我方无异议。 第三人轻纺建筑设计公司称:我方对原告的诉请无异议。 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省二建公司提交的资质证书显示,省二建公司成立于1951年,其主项资质等级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 涉案工程已于2012年9月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该证载明建设单位为汇香源公司,建设项目名称为“门卫、综合车间、研发车间A、研发车间B、污水处理房、锅炉房”。 2013年6月28日,省二建公司(承包方)与汇香源公司(发包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合同第一部分协议书第一条约定,工程名称为广东汇香源10000t/年调味料项目综合车间、门卫房及附属工程;工程地点位于广州市科学城开创大道以西、**路以北;本工程施工承包的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综合车间、门卫房的基础,主体、门窗、装饰、水电暖通;厂区围墙、道路、配电照明及给排水等招标图内所有内容及其他招标文件要求的内容;合同第二条约定,承包方采取包工、包料(除了招标文件以及合同专用条款中规定的发包方提供主材、设备以外的其他所有主材及辅材)、包安全文明措施、包验收通过的固定总价承包形式承建上述工程项目;合同第三条第1点约定开工日期:2013年06月28日,完工时间:2014年04月01日,合同总工期约:270日历天(包含星期六星期天及国家法定节假日);该条第2点约定,工程进度控制点及工程款支付,下述时间表中规定的日期(含当日)被视为工程进度控制点并作为进度款支付的依据。合同签订后承包方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预付款保函(200万元)和履约保函(合同价的10%),预付款保函的有效期为三个月,履约保函的有效期为300天。节点及相应支付进度款的数额:(节点时间以2013年6月1日前进场为测算依据,具体以实际进场时间为准):1.施工合同签订并且承包方提交预付款保函后,支付工程预付款200万元;2.2013年08月30日前综合车间的桩基础完成,支付工程进度款300万元;3.2013年12月31日前综合车间、门卫房的结构封顶完工,支付工程进度款800万元;4.2014年04月01日前所有合同内容完成经发包方和监理单位验收合格,并具备进行竣工验收各项手续申报,支付工程进度款700万元(该节点进度款为900万元,扣除已付预付款200万元,本期实际支付700万元);该合同第五条承包合同价款和结算方式约定,本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合同总金额为双方确认的投标图纸范围内及招标内容所要求的工程造价:含税合同价暂定为人民币2120万元:1.承包方中标的合同固定总价的2%、1.5%、1.5%将分别作为SHE管理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进度保证金。**包方不能满足发包方的管理要求,则发包方从工程结算款中作为违约金或罚金予以扣除。因此在固定总价中,各类保证金价款规定如下:SHE管理保证金:¥42.40万元;工程质量保证金:¥31.80万元;进度保证金:¥31.80万元;2.其它相关说明:承包方确认自己已经充分了解、领会了有关设计图纸的设计内容和施工深度,其报价已经涵盖了图纸上所有的施工内容(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承包方应充分理解本工程图纸的所涵盖了内容以及国家现行相关施工规范的要求,须响应本工程实际性内容进行投标报价,本工程设计图纸中已包含的内容如承包方出现工程量超、漏算、报价漏项,则视为该内容已综合考虑在其他报价中,除非有招标图纸范围以外的设计修改或工程范围变更。如果施工期间承包方拒绝按照双方确认的施工单价进行施工的,发包方有权委托第三方进行施工,并随后在承包方的合同价内扣除由于第三方进场施工而产生的相应施工费用。合同价中已包含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承包方为工程及安全文明施工所必须采取的相关措施,如施工临设、硬化地面、照明保安、临时道路、临时排水措施、厂区施工业围护以及按照要求应当对工人提供配备的个人劳动保护用品,对由此发生的相关费用均不做任何形式的调增。本工程现场离我方公司较远,承包方应为发包方、监理单位在办公场地和中午搭售方面提供便利,伙食费由发包方、监理单位各自承担。临时用电、临时用水方面:发包方负责办理好临时用电并在现场安装配电总箱及计量电表,表后的接线由承包方负责;发包方负责办理好临时用水并在现场安装总水表表后的接管由承包方负责;水、电费每季度结算一次,由发包方先行代交,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扣除,水电费单价执行政府相关部门要求。本工程合同造价中的桩基础和道路的工程量为暂定数量,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由监理现场的签证为依据。实际工程造价的结算,以施工图为准。施工图与招投标图纸的不同之处,以变更签证的方式处理。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承包方须将现场的材料清场,临时办公、生活等施拆除并将场地的清理完毕;该合同第七条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约定,本合同由下列文件组成: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合同专用条款;合同通用条款;合同附件;项目招标文件以及澄清函;承包商投标文件;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双方确认的投标图纸、投标报价说明(承包方报价时的全套方案图内容);工程质量保修书;工程承包HSE管理合同。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包括答疑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以上文件构成合同整体,应互为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清或互相矛盾之处,以上面所列顺序在前的文件为准,但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述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5.2.1约定,发包方委派***作为项目负责人,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专用条款第十四条竣工验收与结算约定,21.1工程具备工验收条件承包商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方提供完整竣工资料本工程施3套(包括竣工图3套),由发包方组织相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21.2约定,发包方收到承包商提出的内部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对工程进行内部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商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21.3约定,发包方收到承包商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21.4约定,工程竣工验收,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方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商修改后请发包方验收合格的日期。此日期作为工程保修期开始日期;21.5约定,发包方收到承包商竣工验收报告28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29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21.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其验收程序和竣工时间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5条[竣工验收]办理;21.7因特殊原因,发包方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成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21.8约定,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方不得使用。发包方强行使用时,视为验收合格。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方承担责任;21.9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0天内,承包商向发包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条款约定的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21.10发包收到承包商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60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发包方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商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21.11发包方承包商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合同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上述合同签订后,省二建公司提交的《单位工程开工申请报告》显示,原被告、监理单位均于2013年10月20日同意涉案工程开工建设。 汇香源公司提交的涉案工程例会纪要及签到表显示,在2013年11月6日至2015年3月11日期间,建设单位汇香源公司、施工方省二建公司、监理***公司等单位多次召开工程例会,指出工程施工存在的相关情况及问题。对此,省二建公司认为即使会议纪要记载的内容是真实的,只反映施工中出现的过程性问题,不能代表最终施工结果,不能以此否定省二建公司已施工完毕,且全部项目经过分部验收的事实。 汇香源公司(甲方)与省二建公司(乙方)于2016年1月16日签订《关于广东汇香源10000年调味料项目综合车间、门卫房及附属工程暂停施工期间补偿费用和土方结算协议》。协议约定,由于甲方在汇香源厂房工程中的永久用电无法接入,导致电缆,电箱等合同内容无法施工,项目自2015年4月10日至12月28日处于停工状态,另外乙方于2013年12月26日提交的土方结算书,甲方尚未结算,经过2015年12月23日双方友好协商,现就停工补偿和土方结算款项做约定如下:1.暂停施工索赔期为:开始计算索赔日期:2015年7月1日,截止计算索赔日期:2015年12月31日。因乙方已与甲方协商并主动放弃部分暂停施工的损失补偿款,故甲方对乙方就本工程按原施工合同约定的完工日期与工程结算日期没有异议,甲乙双方不再就工期问题向对方提出其他要求;2.暂停施工损失补偿款为每月捌万伍仟元整;3.甲方应在2015年12月31日前支付乙方自2015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暂停施工期间的损失补偿款伍拾壹万元整;4.甲方应按照约定于2015年12月31日前支付乙方已完工的土方工程款:490000元,现场由于基础、道路开挖堆积的土方,由乙方负责在现场处理,确实无法处理的乙方负责在工程验收前清运完毕。 省二建提交的各项分部工程验收记录显示,2014年6月至2016年9月13日期间,汇香源公司及监理单位对省二建公司施工的涉案工程的钢筋混凝土、地下结构、拍给水系统、电气系统等进行了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并通过。其中《通风与空调(分部)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显示《屋面找平层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显示涉案工程的“天面”符合要求,并于2016年8月30日验收合格;《卫生器具安装》子分部(系统)工程质量验收记录显示涉案工程“卫生器具安装”“卫生器具给水配件安装”“卫生器具排水管道安装”于2016年9月13日验收合格;《送排风系统子分部(系统)工程质量验收记录》显示,通风与空调设备安装等于2016年9月13日验收合格。 省二建公司主张其于2016年9月13日完成了涉案工程所有分部分项、隐蔽工程等的验收,涉案工程已经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为此提交了《建设工程竣工前质量抽查申请表》予以证明。《建设工程竣工前质量抽查申请表》显示“竣工验收条件具备情况”一栏中的“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情况”“完成施工过程验收(包括隐蔽、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验收,住宅工程分户验收)手续情况”“施工技术管理/质量控制资料完整性、有效性”均为施工单位自查合格、监理检查合格;“质量安全监督站责令整改问题执行情况”为施工单位自查整改完成、监理检查已符合要求;“工程款支付情况”均为已按合同支付;“勘察文件质量检查报告”“设计文件质量检查报告”“质量评估报告”“电梯检测报告”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的意见均为已取得。在申请表最下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意见均为“经检查,已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强制性标准,施工技术管理/质量控制资料完整、有效,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并加盖了省二建公司、宏达公司的印章;建设单位意见栏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有***字样的签名并加盖了汇香源公司的印章。该申请表未见落款日期,省二建公司主张在2016年8月左右形成,汇香源公司则主张于2017年11月左右形成,双方对此均未充分举证。 省二建公司主张其于2017年3月20日将涉案工程整体的结算书通过电子邮件送达汇香源公司项目负责人***,且在2017年3月至5月期间已经向汇香源公司提交了涉案工程的工程竣工图、工程结算书、光盘等,足以显示省二建公司积极交付了相应工程材料并主动配合竣工验收工作。为此,省二建公司提交了公证书、《签收表》等证据予以证明。公证书显示,2017年期间,省二建公司工作人员与汇香源公司项目负责人***通过电子邮件有多次就涉案工程竣工结算事宜的邮件收发记录。2017年3月15日的《签收表》显示,***当天签收了共计19项文件,其中包括“工程结算书及编制光盘一套”“工程竣工图”“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工程结算及其他资料”等。表格签名确认处有***的签名,并手写“没有提供齐的资料于3月20日前提供”。2017年5月8日的签收表显示,***于当天签收了七份工程资料文件。 省二建公司主张其于2017年7月19日向汇香源公司发送了《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显示涉案工程“(三)工程质量评定”中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建筑装饰装修”“建筑屋面”“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建筑电气”“通风与空调”“电梯”等项目经审查、核定全部符合要求;“(五)工程验收结论及备注”未见文字内容,但设计单位、勘察单位、施工单位栏均有相关单位的**确认。监理单位栏为空白,建设单位栏有汇香源公司项目负责人***的签名。该验收报告未见落款日期,施工单位栏盖有省二建公司注册建造师刘岱的执业印章,印章显示日期为2017年9月19日。《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竣工验收意见栏中的勘察单位意见、设计单位意见、施工单位意见栏均有相关单位的**,其中施工单位栏手写“同意验收”并加盖了省二建公司注册建造师刘岱的执业印章,印章显示日期为2017年9月19日。竣工验收意见栏的监理单位意见处为空白,建设单位意见处有张验收的签名,并手写“同意验收”。原被告均确认上述证据的真实性,省二建称监理单位宏达公司之所以没有**是因为报送竣工验收资料给监理时遭到宏达公司拒收,宏达公司的回复是业主汇香源公司没有支付监理费,因此拒绝**。汇香源公司则称其与监理宏达公司均未在上述证据上**,因此不能证明涉案工程已经通过了竣工验收。对于未**的原因,监理宏达公司庭后书面回复称系因其未收到前述证据,故无法**。省二建公司主张上述证据的发送时间为2017年7月19日,汇香源公司则主张收到时间为2017年11月,双方均未提交证据予以充分证明。 汇香源公司提交的《综合车间、门卫房、现场场地检查情况汇总》显示,汇香源公司、省二建公司、监理宏达公司相关工作人员于2017年11月10日对综合车间、门卫房、现场场地进行检查,其中综合车间需整改的问题:1.整栋楼所有外墙瓷片损坏的或漏贴的需补贴瓷片;2.外墙地极测试孔补装面板;3.首层东面、西面玻璃门的挡水线未做;4.首层大堂玻璃门底部装饰未做,已坏的玻璃门更换,玻璃门拉手生锈需更换,玻璃门框生锈更换;5.外墙散水与墙体间的嵌缝胶重做;6.首层南面装饰柱的墙体下沉导致的开裂,影响了瓷片裂缝等需返工;7.窗户玻璃损坏的需更换;8.二楼西南边排水管漏水问题;9.东面楼梯间二~三楼南面外墙裂缝及漏水问题需处理;10.东面楼梯间其他层墙面渗水问题处理;11.西面楼梯间及西面厂房外墙渗水问题处理;12.厂房内所有伸缩缝面层胶开裂问题处理;13.五层天花板多处漏水问题的处理;14.天面伸缩缝开裂问题需处理;15.天面板分格缝的嵌缝胶需返工处理;16.有厂房内的墙面有好多地方的油漆需处理;门卫房需整改的问题:1.所有外墙瓷片损坏的、漏贴的及墙洞需补贴瓷片;2.内墙面的渗水问题需处理;3.内墙面的油漆返工处理;4.门、门框及装饰线条变形需处理;现场场地整改问题:1.现场施工板房拆除,施工设备、材料的拆除及运走;2.现场土堆平整问题,平整后将多余的土方运走;3.面土堆高于山体排水沟的土方需平整,多余的土方运走。汇香源公司提交的《综合车间、门卫房电气、消防检查情况汇总》显示,汇香源公司、省二建公司、监理宏达公司、广州新恒基消防公司相关工作人员于2017年11月24日对综合车间、门卫房电气、消防进行检查,发现综合车间、门卫房需整改的问题:1.首层消防管、室外消防管道刷油漆(新恒基);2.天面消防管道刷油漆、水箱东边电机加遮雨棚(新恒基);3.每层的烟感过线盒需加装盖子(新恒基);4.综合车间一至五楼防火卷帘侧面板需砌墙或钢板(新恒基);5.天面排烟风机刷漆和加遮雨棚(省二建);6.天面污水管排气管需加盖子(省二建);7.综合车间一至五楼配电房内消防电箱盖板需安装和固定(省二建);8.综合车间首层按设计图纸还有两个应急指示灯未安装,需按图施工(省二建)。汇香源公司称,其在2017年11月收到省二建公司提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即组织监理进行了前述的竣工验收,发现存在相关问题,因此验收不通过。省二建确认前述检查记录的真实性,但主张认为涉案工程2016年8月完工后即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但由于被告规划验收问题,导致竣工验收无法得到汇香源公司的**,检查记录的问题即使存在也是由于汇香源公司拖延造成的自然损耗,也应由汇香源公司承担。 省二建公司主张其于2017年3月20日即将涉案工程的结算书报送汇香源公司,汇香源公司一直未提出异议,应视为其接受了相关的结算金额,该结算书显示的最终结算价为25134668.85元。汇香源公司对结算书不予确认,称涉案工程的结算金额应为22102218.29元,并提交了广州市宏正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出具的《结算评审报告》予以证明。为确认涉案工程实际造价,本院根据省二建公司、汇香源公司的申请通过摇珠方式确定由广州宇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进行鉴定。该鉴定公司于2022年6月29日作出《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认为涉案工程合同内部分工程的造价为21200000元,签证设变工程为2526057.99元,合计23726057.99元。省二建公司为本次鉴定支出鉴定费199590元。 为证明涉案工程的竣工验收问题系因汇香源公司调整规划等原因所致,省二建公司提交了2017年11月16日发出的《工程联系函》等证据予以证明。《工程联系函》载明:“致:广东汇香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事由:关于竣工验收及结算的相关事宜。由我司承建的广东汇香源10000T/年调味料项目综合车间、门卫房及附属工程,建筑面积17017平方米,合同造价2120万元,于2013年12月20日正式开工,合同工期270日历天,我司已按合同要求履行了施工任务。现因贵单位(业主)原因规划验收迟迟不能通过,造成办理不了竣工验收。2017年11月15日上午,业主、监理、施工参建方在广州宏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了讨论工程竣工验收专题会议,内容以下:1.甲方办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规模有门卫、综合车间、研发车间A、研发车间B、污水处理房、锅炉房各1栋,但目前只建综合车间1栋,需要修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才能办理规划验收,而且业主代表***说到目前为止规划局还没有一个明确的答复;2.监理单位提出监理服务费未及时支付,公司将采取不**、不签名等措施,直到处理完成才能出监理工作总结、质量评估报告等资料;3.勘察单位未提供勘察文件质量检查报告;4.设计单位未提供设计文件质量检查报告;5.消防专业分包资料、竣工图未按档案馆要求提供给总包;6.电梯专业分包资料未按档案馆要求装订成册,未提供竣工图。上述问题非施工总承包原因造成,致使我司在经济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我司特向贵单位(业主)提出先结算后配合验收的要求,同时因工期拖太久导致增加投入费用也应给予合理补偿。抄送:广州宏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在该联系函签名收到,并手写“勘察、设计、消防的报告在施工过程由贵方资料员与对方资料员对接,我方进行相关协调。电梯资料已移交两份给贵方”,落款日期为2017年11月20日。省二建公司还申请律师调查令,向有关职能部门调取涉案工程的规划情况。广州市黄埔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广州开发区行政审批局复函并提交了相关资料,其中《关于修建性规划调整情况的说明》显示,汇香源公司于2018年1月24日向广州开发区行政审批局作出说明如下:“我司的建设项目‘广东汇香源100001/年调味料项目’位于开创大道以西、**路以北,该项目的第一期为综合车间、门卫房及附属工程,建筑面积17017平方米,于2013年10月22日试桩施工,由于永久用电报装至送电历经二年多时间,使得工程于2015年4月完成外墙装饰施工,于2016年4月底通电。通电后进行消防分部、防雷分部的验收申报,于2017年1月完成防雷验收,于2017年4月底才通过消防验收备案。然后申报项目的修建性规划调整和申报第一期的规划验收。由于施工单位广东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项目决算资料中存在大量瑕疵,所提决算总额与我司委托第三方结算审核结果相差甚远,双方自2017年7月开始就此进行多次商谈均未果,因此施工单位一直拖延进行产权交付,导致我司无法进场开展设备安装等后续工作。该项目性质和内容并没有改变,只是因意外原因导致至今未能达到目标。施工单位擅自在厂房外墙安装出租的广告牌,其目的想用此方法。让我司在结算价格作出让步,这种无理行为对我司造成了严重影响,误导外界以为是我司在进行厂房招租,改变项目性质,我司已要求施工单位尽快拆除招租广告牌,并进一步追究其造谣的责任。我司正在加紧与施工单位交涉结算和厂房移交的事项,同时进行修规调整,完成相关的项目验收工作。八房房移交给我司后,我司将按计划进行设备安装,争取早日投产。恳请贵局尽快批准我司的修规调整和第一期工程的规划验收”。广州开发区行政审批局2018年1月30日印发的《会议纪要》显示:“关于广东汇香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东汇香源调味料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调整的议题。会议听取了规划审批处关于该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调整方案以及区发改局等相关部门已反馈意见的情况汇报。就该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该项目的出入口宽度、开发建设进度等事宜,区投促局的反馈意见为‘据实地考察,该项目目前未有任何经营迹象。对于其调整规划设计方案,请贵局慎重考虑’,而区经信局的反馈意见为‘广东汇香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全年上报产值1.94亿元,现价同比增长14.4%,可比价同比增长11.11%,其余2017年数据我局暂无数据,对规划调整方案余无意见’,且区规划局反馈‘该地块不涉及闲置用地’。为支持企业提早投产,会议原则同意该修详规调整方案,由规划审批处指导企业开展规划批前公示,后续按程序开展审批工作”。广州市黄埔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广州开发区行政审批局2020年11月19日在律师调查令(回执)中称不能提供有关涉案工程“申请调整规划的过程、结果以及明确该项目是否已申请并通过规划验收的书面答复函”,原因是:“我局未收到该项目规划方案调整的入案申请,该项目未在我局申请办理规划验收事宜,我局无该项目申请规划验收的相关资料”。 关于已经支付的工程款。省二建公司主张汇香源公司已经支付的工程款为21564786.41元,其中包含了土石方工程结算款和停工补偿费用1000000元。汇香源公司则认为其已经支付的工程款总额为21658988.49元,该数额与省二建公司主张的相差94202.08元,该差额是由29599.44元(省二建公司申请退的劳保金69065.36元与汇香源公司交至广州开发区建筑工地综合管理服务中心的98664.8元的差额)+64602.64元(汇香源公司在2015年4月从省二建公司支付的工程款中扣收的水费(2014年6月至2015年2月期间))组成。对此,省二建公司庭后提交的书面回复称,省二建公司申请退的劳保金确为69065.36元,但对于汇香源公司称其交至广州开发区建筑工地综合管理服务中心的98664.8元的主张则无法核实;省二建公司确认2014年6月至2015年2月期间代扣的水费确为64602.64元,但认为该用水费用远高于其之前的正常用水费用,故不认可汇香源公司的该项水费主张。 以上事实,有资质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单位工程开工申请报告》、涉案工程例会纪要及签到表、《关于广东汇香源10000年调味料项目综合车间、门卫房及附属工程暂停施工期间补偿费用和土方结算协议》、各项分部工程验收记录、《建设工程竣工前质量抽查申请表》、公证书、《签收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综合车间、门卫房、现场场地检查情况汇总》及当事人**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省二建公司具备承建涉案工程的施工资质,涉案工程亦已经取得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故省二建公司与汇香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体现了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一、关于涉案工程是否已经竣工验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在本案中,省二建公司提交的各项分部工程验收记录涉案工程大多在2016年9月前即已经验收通过。且根据一般常理,“天面”“卫生器具安装”“卫生器具给水配件安装”“卫生器具排水管道安装”、通风与空调设备安装等项目多是在建设工程项目收尾时发生,上述项目均在2016年9月通过验收,足见省二建公司主张涉案工程于2016年9月完工的说法具有一定的事实基础。 《建设工程竣工前质量抽查申请表》经省二建公司、汇香源公司、宏达公司**,共同确认“经检查,已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强制性标准,施工技术管理/质量控制资料完整、有效,具备竣工验收条件”。该抽查申请表虽未显示具体的形成时间,但从公证书体现的省二建公司、汇香源公司自2017年3月至5月期间即多次就工程竣工图、工程结算等资料进行沟通、签收的事实来看,本院认为省二建公司关于抽查申请表形成时间于2016年8月左右的可能性更大,或者至少可以认为该表的时间应早于2017年3月,否则难以解释双方为何会在涉案工程完工并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前就工程结算手续反复沟通并签收相关竣工、结算文件。 省二建公司提交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显示涉案工程“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建筑装饰装修”“建筑屋面”“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建筑电气”“通风与空调”“电梯”等项目经审查、核定全部符合要求。该竣工验收报告未显示形成时间,省二建公司主张于2017年7月发送,汇香源公司则主张于2017年11月收悉,但均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但从一般常理出发,该竣工验收报告盖有省二建公司注册建造师刘岱的执业印章,印章中日期2017年9月19日应为执业有效期限,由此可以反推省二建公司提交前述竣工验收报告的时间早于2017年9月19日的可能性更大。同理可得,《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的形成时间亦更可能早于2017年9月19日。汇香源公司虽对形成时间持不同意见,但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反驳。在前述文件中勘察单位意见、设计单位意见、施工单位意见栏均有相关单位的**,应视为其认可文件的内容,确认竣工验收。汇香源公司虽未在前述文件中**,但其项目负责人***均在建设单位栏签字,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中还手写“同意验收”,汇香源公司仅以其为在上门**予以抗辩理据薄弱。前述文件无监理单位宏达公司的**确认,省二建公司对此解释称系由于汇香源公司未及时支付监理款项故宏达公司拒绝签收**。该解释与省二建公司在2017年11月16日发出的《工程联系函》的内容相互印证,***在收到该联系函后并未予以否认,故本院认为省二建公司的解释较为合理,也在一定程度上解释了为何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建设单位均收到了前述文件,而唯有宏达公司**其因未收到前述文件故未**的情形。 实际上,汇香源公司2018年1月24日向广州开发区行政审批局发出的《关于修建性规划调整情况的说明》更多强调的是其与省二建公司因决算资料中存在大量瑕疵、决算总额差异较大存在争议,从未强调涉案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并且,汇香源公司在该份说明中提及涉案工程于2017年4月底通过消防验收备案,根据当时仍处于施行期间的公安部《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是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所必备的资料,如汇香源公司所称的情况属实则由此可反证涉案工程在此之前即已经竣工验收。 此外《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专用条款21.3约定,发包方收到承包商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故即便省二建公司主张涉案工程早已竣工验收等相关主张不成立,汇香源公司也存在2017年9月19日前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未在合同约定期限内组织验收的情形,亦可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二、汇香源公司应向省二建公司支付的工程款及利息。 省二建公司虽已于2017年3月15日向汇香源公司发出《工程结算书》,但该结算书并未取得汇香源公司明确认可,故其主张按该结算书的金额25134668.85元计算工程价款于法无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汇香源公司主张按照《结算评审报告》的金额22102218.29元计算,但该评审报告为汇香源公司单方委托,省二建公司亦不予确认,故本院对汇香源公司的主张亦不确认。经委托评估鉴定,广州宇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认为涉案工程合同内部分工程的造价为21200000元,签证设变工程为2526057.99元,合计23726057.99元,本院对此依法予以确认。省二建公司确认汇香源公司已经向其支付了工程款为21564786.41元,其中包含了土石方工程结算款和停工补偿费用1000000元。汇香源公司主张其还额外支付了94202.08元,并提交了相关证据予以证明,省二建公司虽不予以确认但不足以充分反驳,故本院对汇香源公司的主张予以采信。综上,汇香源公司还应向省二建公司支付工程款3067069.5元[23726057.99元-(21564786.41元-1000000元)-94202.08元]。对于工程款的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在本案中,涉案工程并未交付给汇香源公司,双方亦未经结算手续,故利息应以3067069.5元,自2020年8月14日起至实际付清款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关于省二建公司的第三项诉请。 省二建公司虽提出该项主张,但未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四、关于省二建公司的第四项诉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省二建公司该项主张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规定,但根据前述第四十条的规定,该优先受偿权应以拖欠工程款本金3067069.5元为限,省二建公司主张超出的部分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第八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第二十七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东汇香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一次性向原告广东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广东汇香源10000t/年调味料项目综合车间、门卫房及附属工程工程款3067069.5元及利息(利息以3067069.5元,自2020年8月14日起至实际付清款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确认原告广东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3067069.5元范围内对广东汇香源10000t/年调味料项目综合车间、门卫房及附属工程的折价或拍卖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广东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815元,由原告广东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6380元,由被告广东汇香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6435元;案件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广东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896元,由被告广东汇香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104元;鉴定费199590元,由原告广东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5635元,由被告广东汇香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33955元。上述费用被告广东汇香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均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迳付原告广东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 波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