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宏达工程顾问集团有限公司

广州宏达工程顾问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112民初30713号 原告:广州宏达工程顾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科汇二街7号601、7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6618408817A。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员工。 被告:***,女,1992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黄埔区, 原告广州宏达工程顾问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达公司)诉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11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宏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事实 劳动合同签订情况: 2018年8月20日,宏达公司(甲方)与***(乙方)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8年8月20日至2021年8月19日,试用期从2018年8月20日至2018年11月19日。工作内容为文员。 2021年8月20日,宏达公司(甲方)与***(乙方)续签《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21年8月20日至2024年8月19日。无试用期。工作内容为拓展专员。合同第八条第四款第二项约定,有以下任一情形甲方可随时与乙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并无需支付任何补偿及赔偿:乙方入职时提供假证件及其它不真实的信息。 双方确认***入职的具体岗位为行政前台。 解除劳动合同情况: 2022年5月17日,宏达公司向***出具《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载明,因***违反《劳动合同》第八条第(四)项第2点约定:“入职时提供假证件及其他不真实信息”,根据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于2022年5月18日解除。 解除劳动合同的事由: 宏达公司主张***的简历中记载2012年2月至2014年5月在广州市美博电子-宇联触控有限公司工作两年三个月,但在***的社保参保证明中未体现***在广州市宇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和广州市美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两家关联企业的社保缴费记录。***的简历履历不实,通过欺诈宏达公司而签订了劳动合同,因此两份劳动合同均属无效。 宏达公司向本院提交了:1.***在求职平台提交的《简历》,载明,2012年2月至2014年5月在广州市美博电子-宇联触控有限公司任仓库文员;2014年7月至2015年12月,在广州市劲锋智能系统开发有限公司任行政前台;在2016年至今,在广州市威士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任商务助理。2.***填写的《职位申请表》,载明,2014年7月至2015年12月在广州市劲锋智能系统开发有限公司任行政助理;2016年2月至今在广州市威士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任市场/商务助理。3.***的《广东省社会保险个人参保证明》,载明,2013年10月至2016年2月在广州市劲锋智能系统开发有限公司参保,2016年7月至2018年7月在广州市威士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参保。 ***质证称对证据真实性、合法性确认,广州市劲锋智能系统开发有限公司为***代缴了2013年10月至2014年6月的社保,代缴期间***与广州市劲锋智能系统开发有限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 ***向本院提交了:1.广州市宇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25日出具的《离职证明》,载明***在职时间为2013年11月1日至2014年5月25日;2.广州市劲锋智能系统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31日出具的《离职证明》,载明***的在职时间为2014年7月12日至2015年12月31日;3.广州市威士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15日出具的《离职证明》,载明***的在职时间为2016年2月22日至2018年8月15日。 宏达公司质证称,三性不予以确认。在查询结果中没有显示***有广州市宇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和广州市美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参保记录,因此无法确定其有无在该两公司进行工作,因此宏达公司认为其简历没有写明真实的经历,对公司构成了欺诈。 四、仲裁请求:1.确认宏达公司与***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合同期限分别为2018年8月20日至2021年8月19日、2021年8月20日至2024年8月19日;2.***返还宏达公司其在职期间即2018年8月20日至2022年5月18日期间其不应得的工资待遇314556元。 五、仲裁结果:驳回宏达公司的全部仲裁请求。 六、诉讼请求:1确认宏达公司与***签订的两份劳动合同无效;2.诉讼费由***承担。 裁判理由与结果 本院认为***已经提交了相关公司的《离职证明》,宏达公司如认为《离职证明》所记载事项可能存在虚假,应先行征询***的意见,并对***的工作经历进行充分的背景调查,现无证据显示宏达公司在作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时履行相应的程序,宏达公司仅凭***的《广东省社会保险个人参保证明》主张***工作经历存在虚假陈述理据不足。另外***入职的岗位是行政前台,该工作岗位对专业技能、工作经验的依赖程度相对较低,宏达公司质疑的***在求职平台提交的《简历》中载明的2012年2月至2014年5月在广州市美博电子-宇联触控有限公司任职经历存在虚假,但该《简历》清晰显示***在该公司任职岗位为仓库文员,与宏达公司招聘的行政前台相关度较低,宏达公司在招录***显然不会因***是否在该公司担任仓库文员的工作经历而做出聘任如否的决定。现宏达公司以***在公司的任职经历虚假,主张***欺诈签订劳动合同无效实属无理,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广州宏达工程顾问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广州宏达工程顾问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