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424民初223号
原告:山东富诚工程施工有限公司,地址为禹城市汉槐街230号。
法定代表人:贾吉臣,董事长。
被告:临邑县土地整理中心,地址为临邑县花园大道花园一街7号。
法定代表人:夏荣昌。
被告:临邑县财政局,地址为临邑县迎宾路156号。
法定代表人:韩传峰,局长。
原告山东富诚工程施工有限公司诉被告临邑县土地整理中心、临邑县财政局合同纠纷一案,经审理查明:2019年3月8日,临邑县土地整理中心和其他单位合并组建为临邑县土地综合整治挖潜中心,新组建的单位临邑县土地综合整治挖潜中心在临邑县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登记备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有效期自2019年7月19日至2021年3月31日。因此,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临邑县土地整理中心已经不存在,作为被告主体不适格。因被告临邑县土地整理中心为涉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一方,其被告主体不适格,不能参与诉讼,本案案情无法查清,其他当事人的责任、义务亦难以确认。本案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这一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山东富诚工程施工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且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文义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瑞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