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4民终190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临邑县土地综合整治挖潜中心,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临邑县花园大道花园一街7号。
法定代表人:黄俊丽,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富诚工程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禹城市汉槐街230号。
法定代表人:贾吉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斌,山东律雨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山东律雨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被告:临邑县财政局,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临邑县迎宾路156号。
负责人:韩传峰,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晓燕,山东臻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临邑县土地综合整治挖潜中心因与被上诉人山东富诚工程施工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临邑县财政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2021)鲁1424民初1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临邑县土地综合整治挖潜中心不服上述一审判决,向原审法院递交上诉状,未依法缴纳上诉费。原审法院依法向其送达二审案件受理费缴费通知书,指定缴费期限,并告知逾期不交将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法律后果,但临邑县土地综合整治挖潜中心仍未在原审法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临邑县土地综合整治挖潜中心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杨文杰
审判员 叶楠楠
审判员 高晓敏
二〇二一年六月五日
法官助理尚敏
书记员耿树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