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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阴县野店镇焦坡村村民委员会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28民初2254号
原告:***,男,1969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蒙阴县。
被告:蒙阴县野店镇焦坡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蒙阴县野店镇焦坡村驻地。
法定代表人:宋丙法,主任。
被告:***,男,1969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蒙阴县。
被告:山东省禹城市外资机械施工有限公司(山东富城工程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禹城市汉槐街230号。
法定代表人:贾吉臣,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蒙阴县野店镇焦坡村村民委员会、山东省禹城市外资机械施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夫如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刘洪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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