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28民初2254号
原告:***,男,1969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蒙阴县。
被告:蒙阴县野店镇焦坡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蒙阴县野店镇焦坡村驻地。
法定代表人:宋丙法,主任。
被告:***,男,1969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蒙阴县。
被告:山东省禹城市外资机械施工有限公司(山东富城工程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禹城市汉槐街230号。
法定代表人:贾吉臣,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蒙阴县野店镇焦坡村村民委员会、山东省禹城市外资机械施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夫如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刘洪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