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821民初2825号
原告:***,男,1959年10月3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县。
被告:***,男,1980年6月4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县。
被告:高才清,男,1968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县。
被告:山东富诚工程施工有限公司(原名为山东省禹城市外资机械施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贾吉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小叶,江西柴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诉被告***、高才清、山东富诚工程施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2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584元,原告自愿承担。
审 判 长 欧阳文志
人民陪审员 王 小 华
人民陪审员 王 蓉 晖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郭 诗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