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426执1499号
申请执行人:平原县浩泽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平原县经济开发区京德制造产业园23号楼43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6MA3EXEEQ5J。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富诚工程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禹城市汉槐街2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821675701878。
申请执行人平原县浩泽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富诚工程施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鲁1426民初2552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山东富诚工程施工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山东富诚工程施工有限公司主动履行了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山东富诚工程施工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及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