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南雄市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2)粤0282执142号
南雄市市政工程建设公司、南雄市雄州街道中艺石材加工部: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南雄市雄州街道中艺石材加工部与被执行人南雄市市政工程建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粤0282民初140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南雄市市政工程建设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被执行人南雄市市政工程建设公司应偿还执行款人民币394815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人民币5822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南雄市市政工程建设公司已经履行完毕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至此,本案已执行完毕,故作结案处理。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