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粤0203执922号
乳源瑶族自治县嘉旺商品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南雄市市政工程建设公司:
关于乳源瑶族自治县嘉旺商品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与南雄市市政工程建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22)粤0203民初342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一、货款1437865元及违约金163506.56元,并从2022年10月26日起,以1437865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违约金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律师费代理费75000元、诉讼保全保险费3765元,合计78765元;三、**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合计14960.61元。因南雄市市政工程建设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3年3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划拨了南雄市市政工程建设公司名下存款账户资金1759306.67元,扣除本案执行费19635.67元,余1739671元支付乳源瑶族自治县嘉旺商品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至此,本案已执行完毕,现作结案处理。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