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2民终34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9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南雄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永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永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2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南雄市。
原审第三人:南雄市百顺镇溪头村官社上门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南雄市百顺镇溪头村官社上门经济合作社。
负责人:***。
原审第三人:南雄市百顺镇溪头村官社下门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南雄市百顺镇溪头村官社下门经济合作社。
负责人:***。
原审第三人:南雄市市政工程建设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南雄市雄中路415号。
法定代表人:***。
原审第三人:南雄市百顺镇溪头村委会官社村新农村建设理事会。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南雄市百顺镇溪头村委会官社村。
负责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南雄市百顺镇溪头村官社上门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上门经济合作社)、南雄市百顺镇溪头村官社下门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下门经济合作社)、南雄市市政工程建设公司(以下简称南雄市政公司)、南雄市百顺镇溪头村委会官社村新农村建设理事会(以下简称官社村理事会)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雄市人民法院(2022)粤0282民初10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2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涉案工程属于南雄市百顺镇溪头村委会官社新村新农村建设工程,***主张挂靠南雄市政公司,以南雄市政公司的名义与上门合作社、下门合作社及官社村理事会签订《协议书》,约定关于承建涉案工程的相关权利义务。案涉新农村建设工程由***于2014年6月开始施工,2016年底完工。***建设好涉案房屋工程后,未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直接将房屋交给了官社村理事会,由官社村理事会再分配给村民。***系南雄市百顺镇溪头村委会官社上门村村民,分得其中一套房屋。***从村里分配到涉案房屋后仅安装了大门,因认为房屋存在漏水、地基下沉、楼面、墙体开裂等严重质量问题,并未实际装修使用。而一审时***已提出房屋质量问题抗辩,二审也提出***未按图纸完成全部施工内容,现二审***仍然要求对房屋质量进行鉴定,***也认可房屋存在一定质量问题,同意***申请的鉴定,且表明愿意进行房屋修复方案及修复费用的鉴定。综上,涉案房屋未经竣工验收,一审在未查清涉案房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的基本事实,也未充分释明并给予***举证机会的情况下,直接判决驳回***要求***支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明显不当。据此,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南雄市人民法院(2022)粤0282民初102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南雄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42.30元,本院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