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天煌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与山东瀚广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2-12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新商初字第417号
原告:浙江天煌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山东瀚广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天煌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被告山东瀚广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天煌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天煌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99元,减半收取600元,由原告浙江天煌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