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丰县新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新丰县新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新丰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粤0233执196号

黄艺家、新丰县新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关于黄艺家申请执行新丰县新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纠纷一案,根据本院作出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粤0233民初679号民事判决,新丰县新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当履行向申请执行人黄艺家支付工程款3800000元、预付的税款230360.09元及利息的义务。因新丰县新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强制执行。经执行,新丰县新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缴纳了4265539.79元,其中本金为4030360.09元、利息为132078.14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的利息为60397.87元、执行费为42703.69元。至此,本院(2019)粤0233民初67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新丰县新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当履行的向申请执行人黄艺家支付工程款、预付的税款及利息的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本案作结案处理。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