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丰县新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新丰县新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新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233民初874号
原告:新丰县新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新丰县丰城街道东明西路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33618372404A。
法定代表人:潘怿超,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绍光,该公司人事部副经理。
被告:新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住所地:广东省新丰县丰城街道建设路5号。
法定代表人:黄思源,该局局长。
原告新丰县新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新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原告新丰县新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丰县新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004.19元减半收取30002.09元,由原告新丰县新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潘希洁
人民陪审员  王明浩
人民陪审员  赵小基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江 戈